修正台南市道路命名暨门牌编钉自治条例
修正「台南市道路命名暨门牌编钉自治条例」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南市法行字09309511810号
发布日期:2005-1-3
执行日期:2005-1-3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一月三日台南市政府南市法行字09309511810号令修正公布第2、6、7、11条条文
第2条 本自治条例所称之道路包括大道、路、街、巷、弄,其区分原则如下:
一、道路宽度在四十公尺以上,且具有指针意义者,得命名为大道。
二、道路宽度在十四公尺以上者为路。
三、宽度在七公尺以上未满十四公尺者为街。
四、大道、路或街两旁信道宽度未达七公尺者为巷。
五、巷内两旁狭小信道者为弄。
大道、路或街得依实际需要分段,段之分界应择取显明处;宽度七公尺以上道路或街其都市计画长度未满百公尺者仍列为巷、弄,但为适应当地发展者不在此限。
第6条 巷、弄、号之订定,依下列规定:
一、大道与路或街中间之巷应依大道之门牌次序定为巷号。
二、路与街中间之巷应依路之门牌次序定为巷号。
三、两大道、路或街中间之巷,依较宽之大道、路或街门牌次序定为巷号。
四、两大道、路或街宽度相当时,则依较繁荣之大道、街或路门牌次序定为巷号。
五、弄号依通往巷之门牌次序定之。
第7条 门牌号码之编钉依下列规定:
一、门牌号次之编钉以大道、路、街为单位,分段者以段为单位,双面者采奇偶制,左单右双,单面者采顺序制,除门牌已编钉者外,其编钉顺序如下:
(一)辐射型道路,以中心点为起数。
(二)东西行者,以东端为起数。
(三)南北行者,以南端为起数。
(四)东南、西北行者,以东南端为起数。
(五)西南、东北行者,以西南端为起数。
(六)东、北或东、南两端成弧线者,以东端为起数。
(七)西、南两端成弧线者,以南端为起数。
(八)西、北两端成弧线者,以西端为起数。
二、仅一端能通行者,以能通行之一端为起数。
三、正门斜向大道、路或街衔接处者,编入大道;斜向路、街衔接处者,编入路;斜向街、巷衔接者,编入街。
四、正门斜向两大道、两路或两街衔接处者,编入较宽之大道、路或街。
两大道、两路或两街宽度相当时,编入较繁荣之大道、路或街。
五、同一住宅之侧、后门均不另编门牌,如有房屋确已分隔或合并有独立门户出入口者,其侧、后门得编牌但以合法房屋为限,并检具本府核准或备案证明文件。
六、机关、学校、工厂、寺庙、商(市)场、住宅等,应以正门编钉门牌,其范围内之附属房屋不另编钉门牌,但已分隔独立门户出入者,得编钉正门门牌之附号,并检具本府核准或备案证明文件。
七、门牌编钉后,因变更建物或空地原预留之牌号,因新建房屋而增加门牌数致原预留牌号不足,应编钉为紧临房屋之附号。
第11条 道路旁之空地或毁塌房屋待建基地,应预留门牌号次,俟建筑完成后,依顺序补编。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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