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南投县政府火灾鉴定委员会设置要点
修正「南投县政府火灾鉴定委员会设置要点」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府授消调字第09400000310号
发布日期:2005-1-3
执行日期:2005-1-3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三日南投县政府府授消调字第09400000310号函修正发布全文14点
一、南投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调查、鉴定火灾原因,爰依消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设置『南投县政府火灾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委会),并订定本要点。
二、鉴委会之任务如下。
(一)关于辖区火灾之鉴定案件。
(二)关于辖内消防机关移请鉴定之重大火灾案件。
(三)关于司法机关嘱托鉴定之火灾案件。
(四)关于火灾鉴定之新技术、新设备之搜集、研究、适用及改进事项。
三、鉴委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综理会务,由消防局长兼任;委员九人至十七人,聘请火灾预防、灾害抢救、火灾调查、建筑管理、刑事警察等业务单位主管为机关代表及具消防、刑事、鉴识、电力、建筑、物理、化学、机械、工业安全、土木或结构等专长之专家学者担任;其中专家学者不得少于委员人数之三分之一。委员聘期均为二年,期满得续聘。但代表机关出任者,应随其本职进退。
为调查鉴定火灾案件之需要,必要时得项目聘请专家学者担任委员。
委员之聘任应报内政部备查。
四、鉴委会置秘书一人,干事一至五人,均由本府指派消防局人员兼任,承主任委员之命,办理该会幕僚业务。
五、鉴委会办理第二点事项,得委请相关专业机关(购)、团体或学校等单位进行有关证物之实验、测试、鉴定及鉴识等事项。
六、火灾发生后,消防机关于调查鉴定遇有原因不明或显有调查鉴定之因难者,应召开鉴委会协助鉴定原因。鉴委会召开会议应副知内政部,内政部得视情形派员列席。
辖区内重大火灾案件发生时或发生后,鉴委会得派员会同消防机关至现场了解状况,作成勘查纪录,存供鉴委会日后参考。
七、鉴委会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为主席;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由委员互推一人担任主席,并应有超过半数委员亲自出席始得开会,经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作成决议,并制作火灾原因鉴定书。
八、鉴委会召开会议,必要时得通知利害关系人到会明,并列入纪录,但应于决议前退席。前项利害关系人经通知而未列席会议,除将拒绝情形记录外,鉴委会得依其它人员之陈述或有关资料径行鉴定,必要时并得邀请其它相关专家或机关派员列席提供意见。
九、鉴委会所制作之火灾原因鉴定书,应以本府名义行之。
十、出席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自行回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亲等以内之血亲或三亲等以内之姻亲或曾有此关系者为事件当事人时。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为事件之利害关系人者。
十一、鉴委会之委员具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解聘:
(一)曾受司法判决确定者。
(二)经通知出席,无故连续三次不到者。
(三)泄露案情或行为不当致有损鉴委会名义者。
(四)重病或长期出国无法出席会议者。
(五)本人提出辞呈者。
十二、鉴委会所需经费,由本府消防局编列预算支应。
十三、鉴委会委员、兼职人员均为无给职。但得依规定支给交通费。
十四、鉴委会每年至少应召开委员会一次,检讨会务及技术研究事宜。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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