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各级营造业审议委员会设置要点
修正「各级营造业审议委员会设置要点」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台内营字第0930088411号
发布日期:2005-1-3
执行日期:2005-1-3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三日内政部台内营字第0930088411号函修正发布第2、4、5、11点条文
二、各级营造业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置委员九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分别由各级主管机关首长兼任或指定人员兼任之;一人为副主任委员,由各级主管机关首长指定人员兼任之;其余委员由各级主管机关首长就资深之营建专家学者及业务主管人员聘派之。
四、内政部、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受理营造业奖励案件,应附具书面意见提经本会审议决定后执行之。
五、内政部、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受理营造业撤销或废止登记、惩罚事项或专任工程人员及工地主任之处分案件,应先通知营造业、专任工程人员或工地主任于二十日内提出答辩书后附具书面意见,提经本会审议决定,并于三个月内就其处分事项制作决议书。
十一、本会日常事务在中央由内政部、在直辖市、县(市)政府以直辖市、县(市)政府之业务单位人员兼办。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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