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鹿城律师文章推荐

栏目位置:浙江省温州市律师事务所>>温州市鹿城区律师>>温州鹿城律师>>文章推荐

修正国家档案移转办法

修正国家档案移转办法

修正「国家档案移转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档征字第09400000012号

发布日期:2005-1-3

执行日期:2005-1-3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三日档案管理局档征字第09400000012号令修正发布第2、4、9条条文;本办法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

第2条 各机关永久保存之档案,自文件产生之日起届满二十五年者,应于次年移转档案中央主管机关管理。

前项应移转档案中央主管机关管理之永久保存档案,因档案保存技术不足或典藏环境不佳、司法诉讼或其它正当理由,经档案中央主管机关同意者,不受前项移转年限限制,得提前移转或酌予延长移转期限。

第一项永久保存档案之移转,以案卷为单位;其移转期限之计算,以文件产生日最晚者为准。

第4条 各机关移转永久保存之档案,以每年办理一次为原则。

届满移转年限之档案,移转前各机关应先办理档案保存价值鉴定,经鉴定仍具永久保存价值者,应编制档案移转目录,并同鉴定报告,依本法施行细则第十条第一项各款所定程序,函送档案中央主管机关审核。

前项目录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年度号、分类号、案次号。

二、卷数。

三、案名。

四、档案产生者。

五、案卷内文件起迄日期。

六、属机密档案者,其机密等级。

七、案情摘要。

八、档案经微缩、电子或其它方式储存者,其储存媒体型式。

九、其它经档案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事项。

机关档案非以案卷层级着录,而已依案件编目完成者,其档案移转目录,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档号。

二、案名。

三、案由。

四、来(受)文者。

五、文件产生日期。

六、有附件者,其名称及数量。属机密档案者,得不着录附件名称。

七、属机密档案者,其机密等级。

八、档案经微缩、电子或其它方式储存者,其储存媒体型式。

九、其它经档案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事项。

档案移转目录格式,由档案中央主管机关另定之。

第9条 本办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本办法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

联系人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联系我们

         欢迎您联系我们律师团队,我们将本着“ 胸怀九州、服务大众” 的理念和宗旨,为您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地址:温州动车南站对面港龙商场1栋18楼

           (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

           平阳法院斜对面品致小区商务楼28号

           (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

电话: 0577-85556899、 0577-88819923

手机微信同号:15356291688、15958798680

邮箱: 55367623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