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采购专业人员训练计画
修正「采购专业人员训练计画」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工程企字第09300497770号
发布日期:2005-1-3
执行日期:2005-1-10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三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工程企字第09300497770号函修正发布第1、4、5、8~10、12~18、20点条文;并自九十四年一月十日起施行
一、依据: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以下简称工程会)92年1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200043870号令发布「采购专业人员资格考试训练发证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采购专业人员办法),及93年11月17日工程企字第09300431800号令修正发布该办法第11条第3项附表之「训练课程及最低上课时数」。
二、目的:为充实采购专业人员智识,提升政府采购效率及品质,预防采购缺失之发生,并建立采购专业人员管理制度,落实采购专业人员办法之规定。
三、主管机关:工程会
四、代训机关(构):
(一)机关(构)如规划为所属机关(构)人员参训而开办「采购专业人员训练专班」,得将开班计画(依附件1格式)送工程会核定后依本计画规定办理训练。2以上机关得合并训练需求申请开班。
(二)业经工程会委托办理采购专业人员训练得对外招生之代训机关(构),经年终考核评鉴为优等者,得将开班计画(依附件1格式)送工程会核定后依本计画规定办理训练。
(三)工程会每年核准对外招生之代训机关(构)以15家为限,如有缺额,另依行政程序法第15条及第16条规定公开征选。征选公告将刊登于工程会网站及政府采购公报。
(四)各代训机构办理采购专业人员训练,应以本计画所载训练目的为前提,不得主动向各机关推销或包班。如经认定确有该等情形者,工程会得取消代训机关(构)资格。
附件1采购专业人员训练开班计画格式一、训练机关(构)名称、地址二、项目负责人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箱三、班别、训练期程、上课时间及讲师安排、参训人员名单四、训练地点及软硬件设施简介(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固定训练场所,且须经消防合格检查及设置消防、避难设备
2.讲师休息室、饮水设备、卫生设备、影印设备
3.符合「电子采购实务」课程一人一机之计算机设备,网络联机
4.载明教室面积、课桌椅数量(须符合成人及教学使用需求)
5.良好照明设备
6.教室内噪音量(60分贝以下)7.空气调节设备8.扩音设备、麦克风、投影机、投影屏幕、写字板、投影笔、公布栏
五、班别及人数:
(一)政府采购专业人员基础训练班及进阶训练班。
(二)每班人数,基础班以80人为限,进阶班以50人为限。
六、训练课程及时数:
(一)采购专业课程及时数如课程表,主管机关必要时得视情形调整课程及时数,并通知代训机关(构)。
(二)代训机关(构)得自行增加上课时数及其它必要之课程。
(三)参训人员未能于1期内修毕全部课程者,得分期选课。惟应自首次受训结训次日起半年内修毕全部课程,并完成考试(包括补考),否则视同放弃。
七、参训对象:
(一)以未取得采购专业人员基本或进阶资格之采购人员,或即将办理采购业务之人员(含受机关补助之法人团体之采购人员)为优先,非属机关人员亦得参加。
(二)未取得采购专业人员基本资格者,不得参加进阶训练。
八、办理期程:
(一)每一代训机关(构)每一年度办理基础及进阶训练班合计不得逾6班;办理情形良好者,如需增开班次,得叙明开班之必要性,经工程会核准后,不在此限。相同上课时段之班别(例如:上班日之基础班),开班期程不得重叠,应于完成每期之训练考试并提送结案报告经工程会审查合格后,方得开办下一期训练。所有班别须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训练及考试。
(二)各期训练课程得采密集或分散方式授课。
九、上课地点:由各代训机关(构)自行安排,训练场所应固定,以训练中心、学校等具学术性质之场地为原则,并应符合建筑及消防法规,设置足够之消防、避难逃生设备,且具备基本软硬件设施及「电子采购实务」课程一人一机之计算机配备。工程会将视需要实地查访。
十、上课时间:不限上班时间,夜间或假日均可;惟以非上班时间开课之时数不得少于全年开班时数之三分之一。以上班时间开课者,每班别每周上课天数不得超过3天,每日排课时数不得逾8小时;夜间班,上课时间不得逾夜间10时。
十一、报名方式:由代训机关(构)负责审核学员资格,并受理报名,报名方式由代训机关(构)自订。
十二、课程教材:基础训练之各项课程及进阶训练之「采购条约及协议」课程,由工程会统一编定课程教材(公开于工程会网站),其它进阶训练之课程教材由代训机关(构)洽各项课程授课讲师提供。所有教材(含「政府采购法令汇编」)均由代训机关(构)自备,免费提供参训学员。
十三、课程师资:
(一)由工程会提供师资建议名单,代训机关(构)径行遴聘之。代训机关(构)因故未能自该名单遴聘者,得自行推荐授课讲师名单,送经工程会审核后再予遴聘。
(二)各部会及县(市)政府得以电子数据传输方式,依学经历、专长、授课技巧等条件筛选适当人选,就各项政府采购法相关课程向工程会推荐1或2名政府采购法相关课程之授课讲师。
(三)代训机关(构)遴聘课程讲师,应注意各讲师「可讲授课程」以工程会师资数据库所登载者为限。如有增修,应依规定报准后再予聘任。每班别课程,同一讲师授课时数以不逾单一课程或8小时为原则。
(四)代训机构对讲师之教学效果,应建立评量机制,予以分析评估,并将评量分析结果及学员反映意见通知讲师,且应建档追踪改善情形,若讲师不适任时,应立即更换。必要时,得向工程会反映,俾自师资建议名单删除。
十四、上课方式:采实体授课方式;「电子采购实务」课程采一人一机方式授课;「参访见习」采实地参访。
十五、出勤考核:
(一)代训机关(构)应有专责人员(不得雇用临时人力替代)于上课期间全程跟班,提供讲师与学员必要之服务。
(二)代训机关(构)应安排学员固定座位,将座位表提供讲座,并制作签到单,受训学员应于各项课程上课前签名,课程结束后签退,代训机关(构)应随时派员查核,如发现旷课或冒名顶替者,该项课程以0分计。
(三)代训机关(构)应制作学员识别证,并请学员于上课、考试时配戴,识别证上应标明训练名称、学员姓名、编号及单位名称,必要时得黏贴照片。
十六、考试方式:
(一)训练结束后应于2星期内举办考试,基础训练课程试题由工程会建立考试题库,公开于工程会网站,并由工程会统一命题。
(二)考试采笔试方式,试题型态得包括是非题、选择题、问答题、申论题或习作。其中是非题所占分数比重,基础训练班不逾50%,进阶训练班不逾30%。属问答题、申论题或习作者,由授课讲师阅卷考评。
(三)期末综合测验考试时间为4小时,个别课程有以习作方式考评者,考试时间得酌于缩短。
(四)缺课时数(含事假、病假及公假)逾全部课程十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考试。
(五)代训机关(构)办理试务,应依「代训机关(构)办理采购专业人员训练试务工作注意事项」(如附件2)办理。
附件2代训机关(构)办理采购专业人员训练试务工作注意事项一、代训机构应于每期训练考试前14日将考试相关资料送请工程会审查。送达工程会日期(以工程会收文日期为准)距预定考试日期少于14日者,工程会得要求延期考试。
二、考试资料经审查结果,如有不明确、遗漏、误写、误算或不恰当情形者,工程会得视情形退回代训机构修正,或径修正后通知代训机构照办。其经退回代训机构修正之考试资料,适用前点规定。
三、考试资料应包含下列事项:
1.预定考试期日、时间、地点及考场座位表。
2.应试人员名册(含姓名、机关(构)名称、职称、缺课纪录)。
3.试务人员姓名、联络电话、传真及电子邮件信箱。试务人员具公务员身分者,另载明职等及职称。
4.考场规则或应试人员注意事项。
5.其它经工程会指定之事项。
四、受训人员符合应考资格人数未达50人者,代训机构派驻考场之试务人员,不得少于1人;50人以上未达80人者,不得少于2人。
五、代训机构派驻考场之试务人员,应依经工程会审查通过之考试计画、考场规则或应试人员注意事项,全程参与,并处理试卷收发、监考及维持考场秩序等试务工作。
六、未依前2点规定办理或试务人员执行显有怠惰,经工程会督导人员现场要求改善仍未改善或无法改善者,工程会得要求撤换代训机构承办试务工作之人员或暂停该代训机构后续代训业务之开班计画。
七、遇有台风等不可抗力因素,致监考人员居住地或考试地点之县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考试即延期,并请代训机构通知受训人员注意新闻广播。如考试地点未停止上班,而仅监考人员居住地停止上班,监考人员仍得通知代训机构照常举行考试。
十七、成绩考核:
(一)考试成绩以总满分得分70%以上为及格。但依课程分别办理考试者,个别课程不得有0分之情形。
(二)考试成绩不及格而达总满分得分50%以上者,得申请补考,并以1次为限。不及格之参训学员以参加原代训机关(构)其它班别之考试,或由原代训机关(构)协调至其它代训机关(构)之考试一并办理为原则。
(三)应考人得于收受考试成绩通知之次日起7日内向代训机关(构)申请复查,代训机关(构)应于10日内查复。
十八、核发及格证书:
(一)各代训机关(构)完成各班别之期末考评后,应于4周内提送结案报告(格式大纲如附件3)至工程会,工程会将于2周内完成及格证书之制作,请代训机关(构)转发及格学员。
(二)代训机关(构)于考试结束后,应将各参训人员缺课、考试成绩及发证情形通知受训人员服务机关 (构) 及工程会。
(三) 应考人有采购专业人员办法第17条第1项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发证。
附件 3 采购专业人员训练结案报告格式大纲一、举办时间、地点、课程及讲师安排二、师资简介三、学员背景分析四、学员资料汇总表 (含姓名、服务机关 (构) 、部门、职称、身分证字号、生日、及考试成绩) (含补考学员)五、出缺勤统计表六、学员问卷调查分析 (包括:服务品质、效率、秩序管理、软硬件设备、师资等)七、学员反映意见及建议处理情形八、整体建议及检讨改进事项九、其它 (如学员请假证明文件...等)备注:1.另以电子资料传送当期及格学员名册 (含代训机构名称、学员姓名、服务机关 (构) 、部门、职称、身分证字号、生日、及考试总成绩) 至工程会。
2.成果报告应制作目录及编制页码。
十九、制作学员手册:代训机关 (构) 应制作学员手册,载明参训学员应 遵守之训练须知、出勤考核、课程安排、考场须知、请假手续等注 意事项。
二十、受训费用:由代训机关 (构) 向学员或其服务机关 (构) 收取受训 费用,工程会不另支付费用。各班收费上限 (含报名费) 如下:
(一)基础训练班(80小时):每位学员9,000元整。
(二)进阶训练班(50小时):每位学员6,000元整。
(三)按课程选课者,每小时课程每位学员200元整。
(四)除餐饮及住宿得另计费用外,不得以其它名目另行收费。
二十一、评鉴考核:工程会于每年度终了,对于代训机关(构)办理训练结果,依学员满意度、服务品质、服务效率、秩序管理、软硬件设备、学员及格比率及收费情形等进行评鉴,评鉴结果将公开于工程会网站,绩效不良者,工程会得终止委托代训。
二十二、其它未尽事宜,工程会得随时补充并于工程会网站公告之。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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