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I章商品说明制造国纺织制成品令
第362I章:商品说明(制造国)(纺织制成品)令
发文单位:香港
发布日期:2005-1-1
执行日期:2005-1-1
生效日期:1900-1-1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01/01/2005(第362章第2(2)(b)(ii)条)
[2005年1月1日]
(本为2004年第186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01/01/2005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01/01/2005
在本命令中─
“协调制度编号”(HSCode)指由香港海关关长藉于宪报刊登的2001年第139号特别公告发出并经于宪报刊登的2002年第137号特别公告及2003年第102号特别公告修订的《香港进出口货物分类表(协调制度)》中说明为条目编号的编号;
“纺织制成品”(textilemadeuparticle)指─
(a)任何在《香港进出口货物分类表(协调制度)》下获配协调制度编号的制成品,而该协调制度编号的首6个数字是附表所指明的;及
(b)任何在《香港进出口货物分类表(协调制度)》下获配协调制度编号的婴儿尿布,而该协调制度编号的首6个数字为620920。
第3条 命令不适用的情况 版本日期 01/01/2005
本命令不适用于《商品说明(制造地方)(纺织制成品)公告》(第362章,附属法例J)所适用的任何纺织制成品。
第4条 制造或生产国 版本日期 01/01/2005
为施行本条例,凡用以制造本命令所适用的任何纺织制成品的所有布料─
(a)是在某国家制造或生产的;或
(b)是在某国家裁剪而该等裁片是在该国家缝合成该纺织制成品的,则该纺织制成品须视为在该国家制造或生产。
附表 版本日期 01/01/2005
[第2条]
纺织制成品的协调制度编号(略)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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