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考试院及所属机关诉愿审议委员会审议规则
修正「考试院及所属机关诉愿审议委员会审议规则」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考台诉字第09300108331号
发布日期:2004-12-31
执行日期:2004-12-31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考试院考台诉字第09300108331号令修正发布第30、31条条文
第30条 诉愿事件经诉愿会审议决定后,应依诉愿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制作决定书原本,由主任委员签请机关首长判行作成正本,于决定后十五日内送达诉愿人、参加人及原处分机关。
决定书以本机关名义行之,除载明决定机关及其首长外,并应列入诉愿会主任委员及参与决议之委员姓名。其格式由考试院定之。
决定书正本内容与原本不符者,除主文外,得更正之。
第31条 诉愿文书交付邮政机关送达者,应使用诉愿文书邮务送达证书。
诉愿文书派员或嘱托原处分机关或该管警察机关送达者,应由执行送达人作成送达证书。
前二项之诉愿文书邮务送达证书及送达证书格式,由考试院定之。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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