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台北市立联合医院住院病患医疗费用催收及呆帐处理要点
修正「台北市立联合医院住院病患医疗费用催收及呆帐处理要点」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发布日期:2005-3-21
执行日期:2005-4-1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台北市政府卫生局北市卫企字第09431810800号函修正发布全文11点;并自九十四年四月一日实施
一、台北市立联合医院(以下简称本院)为办理住院病患医疗费用催收及呆帐处理,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院于病患办理住院登记时,应核对其身分证明文件,并详填住院病人资料联络表。
三、住院中病患之医疗费用自付额累积新台币(以下同)一万元以上,每周催缴一次,连续三次催缴仍未缴纳者,由医疗事务室负责催缴,并以专案处理。
四、负责催缴承办人发现可能发生呆帐之病患时,应填具可能发生呆帐住院病患照会单(如附件1)通知病房护理站、主治医师、社会服务室及其它有关单位处理。
五、住院病患未缴清住院费用而擅自离院或转院者,由各病房护理站通知医疗事务室催收。
六、住院病患出院时,经查明其经济状况确属困难,无力缴纳医疗费用者,应请社会服务室协助办理急难贷款或动支社会服务医疗救助金给予救助补助。经查明不符合补助条件者,准其具保于出院日起分期缴付
(如附件2),超过分期缴付期限仍未缴付时,应每个月催缴一次。
七、积欠医疗费用五仟元以下,而擅自离院或具保分期清偿逾期而未缴纳者,应按址催缴,并经查明确有其人而拒不缴纳时,再以存证信函续催一次,同时函保证人代负履行责任,逾二年仍未缴清者,由本院报请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卫生局核转审计机关审核同意后转销。
八、积欠医疗费用在五仟元以上至三万元以下,而擅自离院或具保分期清偿逾期未缴纳者,应按址催缴,并经查明确有其人而拒不缴纳时,应再以存证信函(格式如附件3)续催一次,同时函保证人代负履行责任,逾二年仍未缴清时,由本院报请本府卫生局核转审计机关审核同意后转销。
九、积欠医疗费用在三万元以上,而擅自离院或具保分期清偿逾期未缴者,应按址催缴,并经查明确有其人而拒不缴纳时,应再以存证信函续催一次,同时函保证人代负履行责任,仍拒不缴纳时,应向法院声请支付命令(格式如附件4),于取得支付命令确定后,二十日内仍拒不缴纳时,应向法院声请强制执行,如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声请发给债权凭证,逾二年仍未缴清时,由本院报请本府卫生局核转审计机关审核同意后转销。
十、积欠医疗费用而擅自出院或具保分期逾期未缴者,应按址催缴,如因地址不明无法送达时,再函请户政机关查覆,经函复住所不明,且逾二年无法查明时,由本院报请本府卫生局核转审计机关审核同意后转销。
十一、本院有关经办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病患积欠医疗费用无法收回,应负赔偿之责任。主管人员如有监督不周,并应报本府卫生局议处。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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