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台湾省各级农会最高设置员额及提拨总用人费计算基准
订定「台湾省各级农会最高设置员额及提拨总用人费计算基准」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农辅字第0930051229号
发布日期:2004-12-31
执行日期:2004-12-31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政院 农业委员会 农辅字第0930051229号函 订定发布 全文9点
一、本计算基准依农会人事管理办法第七条及第十八条规定订定之。
二、台湾省各级农会(以下简称农会)按上年度总收益金额提拨基本用人费及计算最高设置员额,依「农会最高设置员额及提拨基本用人费比率表」核计,如附表一。
三、农会用人费,除按上年度总收益金额比例提拨基本用人费外,并得按其上年度业务绩效核算结果,递增提拨绩效用人费,以每一百分换算绩效提拨用人费百分之一,但最多不得超过年度总收益额百分之十。
四、前项绩效,依「农会业务绩效计算表」核计,如附表二。
五、附表一中上年度总收益金额,应依照附表二所示计算之。
六、未设信用部之农会,其提拨基本用人费除依附表一所订标准办理外,县(市)及基层农会如因业务特殊需要得在4﹪范围内增加用人费率,并提出经营效益及人事成本之分析报告,报请主管机关核定后实施;省农会如因业务特殊需要得在7﹪范围内增加用人费率,并提出经营效益及人事成本之分析报告,报请主管机关核定后实施。
七、核准有案之办事处,每一单位得增加编制员额一名,并得按其比例增加提拨用人费。但实际用人尚不足核定员额者不予增加。
八、农会确因季节性业务需要,雇用临时员工,应订定契约雇用之,其雇用期间(年度中)不得超过六个月;至于临时工资之给付,可采用部分工时或以时计费方式办理。
九、农会最高设置员额及提拨用人费之计算,均应报主管机关核定后实施。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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