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柴油及替代清洁燃料引擎汽车车型排气审验合格证明核发撤销及废止办法
修正「柴油及替代清洁燃料引擎汽车车型排气审验合格证明核发撤销及废止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环署空字第0930097445B号
发布日期:2004-12-31
执行日期:2004-12-31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院环保署环署空字第0930097445B号令、交通部交路发字第093B000118号令修正发布第14、17条条文及第5条条文之附录一
第5条 申请合格证明应检附之文件、测试车辆之选择、测试用燃料之规范、国外合格证明与测试报告之采认及其它应遵循事项如附录一之规定。
第14条 中央主管机关得对已取得合格证明之柴油汽车或柴油引擎每年实施新车抽验一次以上;有关新车抽验之抽验比例、测试结果之判定及其它应注意事项依附录四规定办理。
新车抽验结果经中央主管机关判定为不合格者,应撤销或废止该车型或引擎族之合格证明,申请人应于接获通知翌日起四周内向中央主管机关提报该车型或引擎族当年度未销售车辆之改善计画,经中央主管机关审验认定改善执行完成后,得依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该车型或引擎族合格证明,改善计画内容详如附录四规定。
第17条 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发该引擎族及车型年之合格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机关得撤销或废止其合格证明,并得依据使用中汽车召回改正办法规定,针对该车型或引擎族已销售车辆进行召回改正调查测试:
一、违反第十二条规定之情形者。
二、依新车抽验规定被判定不合格者。
三、申请许可文件或申报文件明知为不实之事项而申报不实或于业务上作成之文书为虚伪记载者。
四、其它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定者。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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