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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购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申请补助及审查作业须知

修正购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申请补助及审查作业须知

修正「购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申请补助及审查作业须知」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经授能字第09320083890号

发布日期:2004-12-31

执行日期:2004-12-31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经济部经授能字第09320083890号令修正发布第二点条文

二、购置太阳能热水系统者,得由购置人、委托合格制造供应厂商或合格安装销售厂商向经济部能源局(以下称执行单位)委托之承办机构申请补助,并依申请之先后依序进行审查,至当年度补助款之法定预算用罄之日起停止补助。

依太阳能热水系统合格产品申请认可作业须知第四点第一项但书,由安装销售厂商申请认可之产品,限由该安装销售厂商销售予用户并安装者,始得申请补助款;如系申请厂商以外之其它安装销售厂商安装者,不得申请补助款;执行单位或其承办机构亦不得受理该申请补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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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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