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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台东县立高级中学组织规程准则

修正台东县立高级中学组织规程准则

修正「台东县立高级中学组织规程准则」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府行法字第0933042531号

发布日期:2004-12-30

执行日期:2004-12-30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台东县政府府行法字第0933042531号令修正发布第5、7、9条条文;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准则依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及高级中学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订之。

第2条 台东县立高级中学(以下简称高级中学)系指设有高中部或附设国民中小学部之高级中学。

第3条 高级中学置校长一人,专任,综理校务。

第4条 高级中学设教务处、学生事务处、总务处、辅导工作委员会及图书馆,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教务处:课程编排、教学实施、学籍管理、成绩考查、教学设备供应、新生入学及升学作业、学生重修、补修、延长修业、选修课程规划及其它有关事项。

二学生事务处:学生训育活动、体育运动、学校卫生、运动伤害维护、营养保健及其它有关事项。

三总务处:文书收发、出纳、档案管理、工友管理、物品采购、营建修缮、校产管理及其它有关事项。

四辅导工作委员会:规划及推动学生生活辅导、建立学生辅导资料、办理各项验、特殊教育之办理及其它有关事项。

五图书馆:推动图书编目分类、视听技术、信息媒体开发制作、网络系统开发及维护、学校刊物编辑及其它有关事项。

第5条 前条处、会、馆下设各组,其规定如下:

一教务处:设教学、注册、设备三组;二十四班以上者,得增设一至三组,其组别试务、实习及就业辅导、实验研究为原则。有特教班二班以上者,得增设特教组。

二学生事务处:设训育、生活辅导二组;未满二十四班得增设一组;二十四班以上者,得增设一至三组,其组别以体育卫生、社团活动、体育运动、卫生保健为原则。

三总务处:十二班以上者,设文书、庶务、出纳三组。

四辅导工作委员会:设辅导一组;二十四班以上者,得增设资料组。

五图书馆:二十四班以上者,得增设一至二组,其组别以技术服务、读者服务、信息媒体为原则。

第6条 高级中学置军训主任教官、军训教官、护理教师,掌理军训、护理教学及协助学生生活辅导等事项。其员额依「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军训教官员额设置基准表」及「护理教师员额设置基准表」之规定。

第7条 高级中学得置秘书、主任、组长、干事、管理员、书记、护理师或护士、营养师、技士、技佐。

前项秘书、主任及除总务处外之各组组长,均由专任教师聘兼之。

第8条 高级中学设人事室,置主任、组员及助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9条 高级中学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及佐理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并兼办统计事项。

第10条 高级中学校长及教职员之任用,除军训教官、护理教师、会计及人事人员另有规定外,其余人员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及有关法令规定。

第11条 本准则所列各职称之官等或级别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各职称之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12条 高级中学组织员额设置基准,由本府另订之。

第13条 高级中学分层负责明细表由各校拟订,报经本府核定后实施。

第14条 本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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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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