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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台北市政府合署办公机关使用地政整合数据库查询系统作业要点名称为台北市政府各机关使用地政整合

修正台北市政府合署办公机关使用地政整合数据库查询系统作业要点名称为台北市政府各机关使用地政整合

修正「台北市政府合署办公机关使用地政整合数据库查询系统作业要点」名称为「台北市政府各机关使用地政整合数据库查询系统作业要点」并修正全文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93)北市地资字第09333636900号

发布日期:2004-12-30

执行日期:2004-12-30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台北市政府地政处(93)北市地资字第09333636900号函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13点(原名称:台北市政府合署办公机关使用地政整合数据库查询系统作业要点)

一、为配合本府推动「免书证、免誊本」服务及因应内政部电子化政府地籍誊本减量措施,提供本府各机关申请使用本处地政整合数据库查询系统(以下简称本系统),以处理民众申请案件时,透过网际网络线上查询打印相关地籍资料。惟基于「计算机处理个人数据保护法」及为防止资料不当使用,特订定本要点。凡申请使用本系统之各机关同仁均须遵守本作业规定。

二、透过本系统所获得之所有权人及产权资料,依法应予保密,除业务所需外,不得他用。如有不当使用,造成违法情事,应依相关法令负法律责任。

三、本系统以本处地政整合数据库为受理查询范围,提供之地政数据项,系以内政部订颁之「土地登记复丈地价地用计算机操作系统规范」及「土地参考信息文件计算机操作系统规范」规定,并经本处审核通过。

四、本系统比照「市政数据库查询系统」作业原则,开放本府各机关于本府内网免费查询,免再向本处所属各地政事务所索取各类誊本。

五、本系统之使用,以一人申请一帐号之方式为原则,各使用机关并指派一人担任机关联络人,统筹办理该机关申请及联络事宜。

六、使用机关依实际业务需求填写连线作业申请表(附表),交由机关联络人汇整并以正式行文方式向本处提出申请,经审核使用目的通过后,即建立使用权限并回复申请机关。如有异动时,依前开方式,通知本处办理异动事宜。

七、查询所得资料应审慎运用,使用完毕后应即退出系统。

八、利用本系统打印之资料,应妥善管理。

九、使用者其个人密码至少应每三个月变更一次,并妥善保管。未依上开期限变更时,本处径予停用。

十、为有效运用本系统资源,使用者如超过三个月未使用本系统作业,经本处通知机关联络人或使用者后,经五天仍未使用时,本处径予停用。

十一、经本处停用权限者,需再使用本系统作业时,应依程序申请回复使用。

十二、为了解各申请机关使用本系统情形,本处将不定期至各机关查核使用状况,如有不符规定使用情形,提报该机关办理。

十三、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检讨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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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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