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装修业联合会章程
澳门装修业联合会章程
发文单位:澳门
发布日期:2004-12-30
执行日期:2004-12-30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员
第三章 组织
第四章 会费
第五章 最后决定
为公布的目的,兹证明上述社团的设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存放于本署的社团及财团存盘文件内,档案组1号108/2004。
澳门装修业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一)本会定名为「澳门装修业联合会」。
二)本会会址设于佑汉第九街,3号康泰楼,地下(027)。
三)本会以爱国爱澳,团结同业工友,互助互爱。协调同业解决人力资源,促进社会发展为宗旨。
四)本会为不牟利团体。
第二章 会员
一)凡认同本会宗旨之同业职工,自雇人士,判头及本澳居民,经申请,批准即成为会员。
二)会员权利及义务:
A.参加会员大会和本会所有活动;
B.要求召开特别大会和有选举及被选举;
C.遵守会章及遵守本会大会之决议和理事会决定;
D.不得损害本会的声誉,按时交会费。
三)本会一切会员如有破坏本会声誉,违规予以警告,重者按程序给予终止会员资格。
第三章 组织
一)大会主席团:
A.会员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制定及修改会章,选举和任免各级会员;
B.大会主席由大会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主席团最少由三名成员组成,对理事会,监事会之间作协商。
C.每年最少召开会员大会一次;
D.由大会选出新一届理事长,监事会成员,大会主席团。
C.四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有权召开特别会员大会;
D.会员大会的所有决定和活动以绝对多数通过决定并以本澳法律为依归。
二)理事会:
A.理事会是本会的执行机构;
B.理事会会员最少五名单数成员组成;
C.理事会的任期为三年,连选得连任,但理事长的任期不能连续超过两届。
三)监事会:
A.监事会监察理事会的工作,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B.监事会由最少三名单数成员组成;
C.监事长由监事会成员互选产生;
D.监事会成员不得代表本会发表意见;
E.监事会的任期为三年,连选得连任。
第四章 会费
一、本会会员须缴交会费,金额由会员大会或由监事会经授权由理事会决定。
第五章 最后决定
一、解散
本会可在明确为此目的而召开的会员大会上,经至少五分之四的本会会员通过,而决议解散。
二、修章
本章程内容,须会员大会出席会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得修改。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于第一公证署
助理员 Norma Maria de Assis Marquesq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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