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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放射性物料研究发展奖励办法

订定放射性物料研究发展奖励办法

订定「放射性物料研究发展奖励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会物字第0930047669号

发布日期:2004-12-29

执行日期:2004-12-29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会物字第0930047669号令订定发布全文9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办法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进行放射性物料营运技术及最终处置研究发展之相关人员或团体,具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得被推荐为受奖之候选人或团体:

一、执行研究发展计画,其成果对现有放射性物料营运及最终处置技术,有重大改良或提升。

二、执行研究发展计画,其成果对促进放射性物料及最终处置整体营运安全,具有重大贡献。

三、对放射性物料营运技术及最终处置之研究发展、策划或提供具体意见,具有重大贡献。

第3条 主管机关受理推荐期间为每年六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

第4条 推荐候选人或团体应检具推荐书,送主管机关评审。

前项推荐书之格式,由主管机关另定之。

第5条 主管机关之评审作业分为初审及复审。

第6条 初审作业由主管机关组成初审小组,就个案进行书面审查后,提出初审入选名单。

第7条 复审作业由主管机关邀集学者专家组成复审委员会,就初审入选名单进行复审,并得视实际需要,召开说明会或进行访谈。

第8条 主管机关核定之得奖人员或团体,择期予以奖励及公开表扬。

前项奖励及公开表扬得与主管机关其它奖励活动合并举行。

第9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联系人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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