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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输出入货品电子签证管理办法已被修正

修正输出入货品电子签证管理办法已被修正

修正「输出入货品电子签证管理办法」[已被修正]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经贸字第09304609980号

发布日期:2004-12-29

执行日期:2004-12-29

生效日期:2005-8-2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经济部经贸字第09304609980号令修正发布第7~11条条文

第7条 出进口人以计算机联机办理电子签证前,应填具输出入货品电子签证密码申请表(以下简称密码申请表)向贸易局申请使用者识别码及密码。

报关业者受委托办理电子签证者,申请使用者识别码及密码,除应填具密码申请表外,应另检附公司登记证明文件或商业登记证明文件影本及海关登录执照影本。

第一项密码申请表格式由贸易局定之。

第8条 出进口人委托报关业者以计算机联机办理电子签证,应先连结贸易局网站,完成委托关系之登录。

前项委托关系,得随时终止。

第9条 申请人以计算机联机办理输出入货品电子签证,应连结贸易局网站,登录签证资料后传输申请;以电子数据传输办理者,得透过签审通关服务窗口传输签证资料讯息。

第10条 申请人办理电子签证,依货品输出入规定应检附之文件,须加注申请编号或收件编号,并加盖申请人及其负责人签章电传贸易局;必要时,并应提供正本以供核对。

第11条 电子签证申请案件经贸易局计算机档案予以纪录后,视为已送达贸易局。

申请人以计算机联机申办者,得经由网络查询其申请案件之处理状况;以电子数据传输申办者,如需经由网络查询处理状况时,应依第七条规定申请使用者识别码及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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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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