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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建造执照及杂项执照规定项目审查及签证项目抽查作业要点

修正建造执照及杂项执照规定项目审查及签证项目抽查作业要点

修正「建造执照及杂项执照规定项目审查及签证项目抽查作业要点」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发布日期:2004-12-29

执行日期:2005-1-1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内政部台内营字第0930088333号令修正发布全文8点;并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实施

一、为提高行政服务效率及建筑设计品质,并推动行政与技术分立制度,加速建造执照及杂项执照审核时效,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之适用机关为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经内政部指定之县(市)政府及特设主管建筑机关。

三、建造执照及杂项执照依建筑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应由主管建筑机关审查之规定项目如附表一,其余项目应由建筑师或建筑师及专业工业技师签证负责,建筑师签证表如附表二。

四、主管建筑机关于审查建造执照或杂项执照申请案件时,应就规定项目逐一核对,必要时通知起造人及设计人到场说明。审查合格者,应依建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即发给执照;审查不合格者,依建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一次通知改正。

五、主管建筑机关对于建造执照及杂项执照之签证项目,应视实际需要按下列比例适时抽查:

(一)五层以下非供公众使用之建筑物每十件抽查一件以上。

(二)五层以下供公众使用之建筑物每十件抽查二件以上。

(三)六层以上至十四层之建筑物每十件抽查二件以上。

(四)十五层以上建筑物每十件抽查五件以上。

前项案件为公共建筑物,且其设计人未领有公共建筑物设置身心障碍者行动与使用之设施设备勘检人员培训讲习结业证书者,均应列为必须抽查案件。

六、依第五点规定比例抽查之建筑物,其绿建筑设计,应列为必要抽查项目,主管建筑机关并得委托或指定具有该项学识及经验之专家或机关

(构)、学校或团体办理抽查。

七、建筑师或专业工业技师签证项目经抽查有违反建筑师法或技师法规定者,应分别依建筑师法或技师法有关规定移送惩戒。

八、起造人申请建造执照或杂项执照案件经主管建筑机关抽查认为不符规定,经通知改正如有异议者,应于通知改正期限内申请复核,申请书格式如附表三。主管建筑机关应于十日内将复核结果通知起造人,核复书格式如附表四,必要时应召开复核会议并视实际情形邀请起造人及建筑师或相关技师公会参加。起造人对核复结果仍有异议时,应由该主管建筑机关于七日内报请上级主管建筑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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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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