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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报运货物出口涉及虚报案件裁罚金额或倍数参考表

订定报运货物出口涉及虚报案件裁罚金额或倍数参考表

订定「报运货物出口涉及虚报案件裁罚金额或倍数参考表」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台总局缉字第09410035901号

发布日期:2005-3-21

执行日期:2005-3-21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财政部关税总局台总局缉字第09410035901号令订定发布;并自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起施行

报运货物出口涉及虚报案件裁罚金额或倍数参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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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 章 情 形│裁 罚 金 额 或 倍 数│

├────────────────┼─────────────┤

│一、虚报货名夹藏出口有害事业废弃│ (一) 二十吨以下,处罚锾新│

│ 物,违反相关输出规定。 │ 台币三万元。 │

│ │ (二) 超过二十吨至四十吨,│

│ │ 处罚锾新台币六万元。│

│ │ (三) 超过四十吨至六十吨,│

│ │ 处罚锾新台币九万元。│

│ │ (四) 依此类推,以重量计罚│

│ │ 。 │

├────────────────┼─────────────┤

│二、虚报货名或涉伪造不实发票、不│处虚报出口车辆离岸价格一倍│

│ 实证明文件,蒙混出口赃车 (如│罚锾。 │

│ 汽、机车等) 。 │ │

├────────────────┼─────────────┤

│三、出口布料委托大陆加工,制成成│处虚报离岸价格差额一倍罚锾│

│ 衣后,将再复运进口 (统计代码│。 │

│ 95) ,虚报出口布料名称、数 (│ │

│ 重) 量、品质、价值、规格或其│ │

│ 他违法行为 (如布料不符或数量│ │

│ 短少或实际未出口) 。 │ │

├────────────────┼─────────────┤

│四、 (一) 出口布料委托大陆加工,│处虚报离岸价格差额百分之三│

│ 制成成衣后将再复运进口│十罚锾。 │

│ (统计代码 95),单纯虚│ │

│ 报价格 (布料及数量相符│ │

│ ,但价格高报) 。 │ │

│ (二) 出口布料委外加工 (大陆│ │

│ 除外) ,将再复运进口之│ │

│ 虚报出口布料名称、数 (│ │

│ 重) 量、品质、价值、规│ │

│ 格或其它违法行为。 │ │

├────────────────┼─────────────┤

│五、涉及冒退营业税之虚报案件 (包│处虚报离岸价格差额百分之十│

│ 括统计代码 05 之委外加工不复│罚锾。 │

│ 运进口者) │ │

├────────────────┼─────────────┤

│六、报运货物出口,涉及逃避输出规│处罚锾新台币一万二千元。 │

│ 定 (未涉逃避管制) 。 │ │

├────────────────┼─────────────┤

│七、虚报出口货物之名称、数 (重) │处罚锾新台币六千元。 │

│ 量、品质、规格或其它违法行为│ │

│ 等,未涉逃避输出规定。 │ │

└────────────────┴─────────────┘

报运货物出口涉及虚报案件裁罚金额或倍数参考表使用须知

一、为使各关税局办理出口货物涉及虚报案件之裁罚金额或倍数有一客观之标准可资参考,爰订定本表。

二、出口货物涉及虚报案件符合减轻或免予处罚标准者,适用该标准,不适用本表。

三、前项以外之应处罚锾案件,其裁罚之金额或倍数,应参照本表办理。

四、本表订定之裁罚金额或倍数未达海关缉私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之最高限(新台币三百万元),而违章情节重大,仍得加重其罚,至该条项规定之最高限为止,若情节较轻者,亦得减轻其罚,惟应于缉私报告叙明其加重或减轻之理由。

五、依本表订定之裁罚倍数所计算之罚锾,以计至百元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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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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