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输往特定地区纺织品主要制程认定基准
订定「输往特定地区纺织品主要制程认定基准」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发布日期:2004-12-28
执行日期:2005-1-1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经济部国际贸易局贸服字第09301519851号令订定发布全文6点;并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一、本认定基准依原产地证明书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二、本认定基准所称特定地区,指美国、欧盟、加拿大、巴西及土耳其。
三、输往特定地区纺织品应以货品之主要制程作为认定原产地之依据。但各特定地区对各项货品之原产地认定,另有特别规定者,依该规定办理。输往特定地区纺织品主要制程及其特别规定,如附表一。
四、厂商以我国为原产地之纺织品从事委外加工,其委外加工之制程应以主要制程及其特别规定以外者为限。
五、厂商依第三点规定仍无法认定主要制程时,得将各项货品之详细制程送经济部国际贸易局(以下简称贸易局)核定并公告实施。
六、各厂商取得进口国就个案另为主要制程认定,且属案例性质者,得送贸易局核定并公告实施。输往特定地区纺织品主要制程认定案例汇总如附表二。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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