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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有线广播电视审议委员会处理系统经营者频道供应者争议调处原则

修正有线广播电视审议委员会处理系统经营者频道供应者争议调处原则

修正「有线广播电视审议委员会处理系统经营者频道供应者争议调处原则」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发布日期:2004-12-28

执行日期:2004-12-28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行政院新闻局修正发布第1、4点条文

一、有线广播电视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议委员会)依法调处事项如下:

(一)系统经营者与频道供应者间年度签约时节目授权费用之争议间。

(二)系统经营者与频道供应者间订户数认定之争议。

(三)系统经营者与频道供应者间广告时间、时段、播送内容、播送方式或其它条件之争议。

(四)系统经营者间之争议。

四、审议委员会得指派三人以上委员处理调处案件。

审议委员会对于应受调处之案件,应于接获调处申请书十日内指定调处期日及场所,并以书面通知当事人(包括申请人、相对人,以下同)及利害关系人于指定期日到场出席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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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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