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政府派驻国外人员任满调回携带自用物品办法
修正「政府派驻国外人员任满调回携带自用物品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台财关字第09305506510号
发布日期:2004-12-24
执行日期:2004-12-24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财政部台财关字第09305506510号令修正发布第1、3、6、8条条文
第1条 本办法依关税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3条 本办法所称自用物品,指曾在驻在地使用之日常自用或家用物品,其范围及品目如下:
一、入境旅客携带行李物品报验税放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免征进口税之品目。
二、录音机、收音机及电唱机各一台或其组合一部。
三、电视机一台。
四、幻灯机一台。
五、电影放映机一台。
六、电视录放机一台及录像带五卷。
七、电冰箱及烤箱(瓦斯或电气)各一个。
八、洗衣机、烘干机、吸尘机及洗碟(碗)机各一台。
九、空气调节器一部。
十、钢琴一架。
十一、个人计算机一部。
第6条 免税之自用物品进口后,应限于继续自用,除依关税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补缴关税者外,不得出售或转让。
第8条 派驻国外机构人员在任内亡故,于一年内由其随任眷属或经外交部具函证明之国内亲属将其自用物品携带回国者,比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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