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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台北市游动广告物许可证规费收费标准

订定台北市游动广告物许可证规费收费标准

订定「台北市游动广告物许可证规费收费标准」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93)府法三字第09322806400号

发布日期:2004-12-24

执行日期:2005-1-1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台北市政府(93)府法三字第0932280640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6条;并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1条 本标准依规费法第七条及第十条规定订定。

第2条 本标准之主管机关为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交通局。

第3条 台北市游动广告物申请案件,由本府交通局审理,除公共汽车设置游动广告物者,免征收行政规费外,依下列规定收费:

一车辆所有人为自身经营业务宣传,申请游动广告物许可证核可者,依广告内容之变更,每次每车每证征收审查费新台币五百元及证照费新台币五百元。

二广告公司设置非该公司广告,申请游动广告物许可证核可者,每次每车每证征收审查费新台币一千元及证照费新台币五百元。

三已核准在案,因许可证遗失申请补发者,每证征收证照费新台币五百元。

第4条 本市游动广告物许可证规费应随案缴纳;经审查不予核发许可证者,退还证照费,不予退还审查费。

第5条 收取本市游动广告物许可证规费,主管机关应编列年度预算,并应依法定程序解缴市库。

第6条 本标准自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联系人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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