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大学校院教育学程评鉴作业要点名称为大学校院师资培育中心评鉴作业要点并修正全文
修正「大学校院教育学程评鉴作业要点」名称为「大学校院师资培育中心评鉴作业要点」并修正全文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发布日期:2004-12-23
执行日期:2004-12-23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教育部台中(三)字第0930168325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12点;并自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生效(原名称:大学校院教育学程评鉴作业要点)
一、为落实大学法第四条第三项及师资培育法第四条第一项第八款之规定,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所称大学校院师资培育中心,指大学校院依师资培育法第五条 第三项规定设立,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之师资培育中心。
三、大学校院师资培育中心评鉴之对象如下:
(一)新设满一年者。
(二)师资培育中心之师资类科前一年经评鉴等级未达一等者。
(三)超过四年未接受评鉴者。
(四)经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师资培育审议委员会审议通过有必要前往评鉴者。
(五)自行申请评鉴者。
四、大学校院师资培育中心评鉴之项目如下:
(一)教育目标与发展特色。
(二)组织、定位与人力资源。
(三)学生之遴选及辅导。
(四)图书、仪器、设备、经费、空间等资源之运用效益。
(五)教师员额、师资素质、教学及研发成果。
(六)课程与教学。
(七)教育实习与就业辅导之成效。
(八)地方教育辅导、教师在职进修之规划与推广。
(九)其它相关事项。
五、大学校院师资培育中心评鉴,由本部自行办理或委托各公私立大学校院或学术研究机构、团体办理。
六、受委托办理评鉴单位,应具下列资格之一:
(一)全国性教育研究机构、已立案之全国性文教财团法人或社团法人,且有足够之专(兼)任行政人员及健全之会计制度。
(二)经本部评鉴评定成绩为一等或曾评定为特优、优,且办理评鉴当年度未列为评鉴对象之国内公私立大学校院。
七、受委托办理评鉴单位之职责如下:
(一)拟定评鉴实施计画(含评鉴时程、标准作业程序等)。
(二)办理受评学校评鉴说明会,针对评鉴计画之实施及相关指针、程序等详细说明。
(三)编订评鉴手册,含完整实施计画、评鉴指针及评鉴程序等。
(四)提出拟聘之评鉴委员参考名单,报请本部选聘之。
(五)安排实地评鉴时程。
(六)举办评鉴委员及相关人员评鉴行前说明会。
(七)进行实地评鉴。
(八)汇整并提出完整之评鉴报告书。
前项受委托办理单位所拟订评鉴计画、办理时程及相关事项,经本部审查后公告之。
八、受委托办理评鉴单位、评鉴委员及参与评鉴之相关人员,应遵守利益回避原则,以维持评鉴之客观、公正;另对于因评鉴工作过程及所得之各种信息应负保密之义务,非经本部同意不得对外披露。
九、评鉴成绩以一百分为满分,其等级分为下列三等:
(一)一等:八十五分以上者。
(二)二等:七十分以上,未达八十五分者。
(三)三等:未达七十分者。
各受评学校评鉴成绩,由评鉴委员讨论后议决之。
十、评鉴结果之处理如下:
(一)评鉴结果报告核定后,由本部依程序公告,并送请受评师资培育之大学作为改进之参据。
(二)本部得以各校评鉴之成绩,作为核定有关各大学校院办理师资培育招生名额及师资培育经费补助之参据。
(三)评鉴结果经本部师资培育审议委员会审议后,依大学设立师资培育中心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办理。
(四)九十三年度评鉴结果,依本要点修正前之规定办理。
十一、各受评师资培育中心之大学应依评鉴结果研提具体改进措施,纳入学校重大改进事项,其改善情形列为下次评鉴之重要事项。
十二、本评鉴所需经费,由本部相关经费支应。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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