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土石流防灾疏散避难作业规定
订定「土石流防灾疏散避难作业规定」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农授水保字第0931843335号
发布日期:2004-12-23
执行日期:2004-12-23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授水保字第0931843335号函订定发布全文7点
一、依据
(一)灾害防救法第二十四条。
(二)土石流灾害防救业务计画第贰篇第一章第四节。
二、目的
(一)提供各防救灾单位于土石流灾害已发生或有发生之虞时,可顺利疏散居民,引导居民至安全避难处所,强化应变处理之能力。
(二)提升民众平时之准备及灾害来临时之应变能力,降低灾害对生命、财产的威胁性,进而建全地区防救灾体系,建立由下而上的灾害预防观念和避灾对策。
三、平时整备事项
(一)建置防灾数据库
1.土石流潜势溪流调查与建档: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水土保持局(以下简称农委会水土保持局)办理土石流潜势溪流调查,建置历年土石流灾例数据库,并公开上网。
2.崩塌敏感区调查与建档:经济部中央地质调查所办理崩塌敏感区调查,建置相关数据库。
3.防救灾资源建档:地方政府应将可运用防救灾资源(人力、设备、物资、联外道路信息等)及土石流潜势溪流、崩塌地敏感区资料列册建文件,并随时更新资料。
4.内政部及农委会(水土保持局)应协助地方完成防救灾资源建档,原住民族委员会(以下简称原民会)应配合办理。
(二)研拟疏散与避难计画
1.疏散路线与避难处所选定:由农委会、原民会辅导地方政府选定疏散路线与避难处所。地方政府(含直辖市、县、市政府及乡、镇、市、区公所),依据地方特性与土石流潜势溪流调查成果,选定适当避难处所,并于每年防汛期前校正更新。
2.研订土石流防灾疏散避难计画:由直辖市、县(市)政府及乡(镇、市、区)公所依据地区特性研订。
(三)防灾整备
1.建立保全对象清册:由乡(镇、市、区)公所调查,建立土石流潜势溪流保全对象与紧急联络人清册,送直辖市、县(市)政府汇整后呈报内政部,并副知农委会、原民会。
本工作应于每年防汛期前校正更新。
2.避难处所整备:由直辖市、县(市)政府协助乡(镇、市、区)公所完成避难处所之防灾生活物资及粮食准备,内容包含粮食、民生用品及基本配备。
3.疏散避难人员编组:地方政府应协助居民完成执行疏散避难人员编组,如组成疏散避难小组,内分为疏散班、引导班、收容班及行政班等。
4.内政部、教育部及原民会协助地方政府办理避难处所整备。
5.农委会水土保持局应提供土石流潜势溪流图册及相关信息。
四、应变作业程序
(一)警戒监控
1.气象监控:中央气象局随时掌握最新台风或豪雨动态,并提供相关单位参考。
2.土石流观测:农委会水土保持局应随时监控雨量变化,并依据中央气象局、国家灾害防救科技中心提供之雨量及相关信息,作为发布土石流警戒区之参考。
3.现地观测:地方政府应随时掌握当地降雨情形与溪流水文变化。
(二)灾害分析研判
1.当中央气象局发布台风警报或豪(大)雨特报后,农委会水土保持局应依据中央气象局提供之降雨预报及历年土石流灾例数据库,分析研判土石流发生之可能性与影响范围,必要时得邀集国家灾害防救科技中心及经济部中央地质调查所协助。
2.地方政府应依据现地状况,参考各单位所提供相关信息,分析研判土石流发生之可能性与影响范围。
(三)发布土石流警戒区
1.发布时机:
(1)农委会水土保持局订定并公开各地区土石流警戒基准值。
(2)当中央气象局发布某地区之预测雨量大于土石流警戒基准值时,由农委会水土保持局发布该地区为二级(黄色警戒)土石流警戒区,地方政府应进行疏散避难劝告。
(3)当某地区实际降雨已达土石流警戒基准值时,由农委会水土保持局发布该地区为一级(红色警戒)土石流警戒区,地方政府得指示撤离强制疏散。
(4)地方政府可依各地区当地雨量及实际状况,自行发布局部地区为二级(黄色警戒)或一级(红色警戒)土石流警戒区。
2.通报方式:各级政府应依据三级政府分层负责,由上而下通报。
(1)农委会水土保持局发布土石流警戒区相关讯息,应公布于土石流防灾应变系统(gov.tw),并以电话或传真方式通知直辖市、县市政府。
(2)直辖市、县市政府应将相关信息通知所属乡(镇、市、区)公所。
(3)由新闻局及地方政府透过电视、广播媒体、网络等方式迅速传递土石流警戒区等灾害预报讯息。
(4)由地方政府迅速运用村里邻长、警察、消防人力,及巡逻车、广播车传递土石流警戒通报等灾害预报讯息,于灾害发生前将灾害信息传达至各单位与民众、村里邻社区住户。
(5)原民会应协助将土石流警戒区讯息传递至原住民乡(镇、市)公所。
(四)划定管制区
1.由地方政府灾害应变中心,依据当地雨量及实际状况或参考农委会水土保持局所公布之土石流警戒区,划定并发布管制区范围,严格限制、禁止人民进入并进行疏散撤离。
2.地方政府执行管制如有警力不足时,得径向内政部请求协助。
(五)居民疏散避难与收容由直辖市、县(市)灾害应变中心协助乡(镇、市、区)灾害应变中心办理下列工作,必要时得径向中央各相关业务主管部会请求协助:
1.广播宣导撤离,请民众速至避难处所。
2.电话联系村里长或村里干事,转知当地居民提早疏散。
3.协助弱势族群民众等,疏散至避难处所。
4.强制疏散:强制疏散警戒区内不肯疏散之居民并送至避难处所。
5.灾民收容:地方政府辅导各地区登记灾民身份人数,调度、发放物资、分配灾民住宿。
6.医疗救护:派遣医疗人员进行检伤分类、医疗救护、心理谘商、急救常识宣导、提供压力纾解方法。
7.管制交通:请警察单位协助警戒区管制、维持救灾路线畅通,并设置标志管制通行。
8.道路抢通:调派重型机械清除障碍及道路抢通。
9.治安维护:编组轮流巡逻灾区与避难处所。
(六)疏散避难执行状况回报
1.各地疏散避难状况应由乡(镇、市、区)灾害应变中心汇整陈报直辖市、县(市)灾害应变中心,再由直辖市、县(市)灾害应变中心通报至中央灾害应变中心或消防署。
2.为避免重复查报,各部会如需相关信息,得径上中央灾害应变中心或消防署网站查询。
(七)预报及警报之解除
1.农委会水土保持局依据中央气象局提供资料研判后,可适时解除土石流警戒区(以绿色灯号显示),并以电话或传真方式通知县市政府。
2.由地方政府依据当地雨量及实际状况或参考农委会水土保持局所公布之土石流警戒区,适时解除管制区范围。
五、本作业规定之实施项目与分工详如附录一。
六、本作业规定之各单位分工表详如附录二。
七、附则:
(一)依本作业规定,请各直辖市、县(市)政府及乡(镇、市、区)公所依据地区特性研订所辖土石流防灾疏散避难计画,并由直辖市、县(市)政府汇整后陈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备查,另副知行政院灾害防救委员会。
(二)为落实土石流影响范围内居民之疏散避难机制,前项所提报之乡(镇、市、区)公所土石流防灾疏散避难计画,需含括辖内各村(里)土石流疏散避难作业程序,并请参考附录三之乡(镇、市、区)公所土石流防灾疏散避难计画撰写建议事项及其范例研拟。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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