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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立学校教职员叙薪办法

修正公立学校教职员叙薪办法

修正「公立学校教职员叙薪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台参字0930171496A号

发布日期:2004-12-22

执行日期:2004-12-22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教育部台参字0930171496A号令修正发布第3、9条条文;并增订第8-1条条文

第3条 教职员叙薪之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国立学校为教育部,直辖市立学校为直辖市政府教育局,县(市)立学校为县(市)政府。前项教职员之叙薪,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得视实际需要授权学校办理之。

第8-1条 教职员有未经采计提叙之职前年资,与现职职务等级相当且服务成绩优良者,得在本职最高年功薪范围内按年采计提叙薪级。前项未经采计提叙之职前年资,低于现叙薪级者,为职务等级不相当。

第9条 教职员之起薪改支及保留薪级,依下列规定:

一、起薪:教师之薪给,自实际到职之日起支。

二、改支:因补缴学经历证件或取得新资格申请改叙者,均自审定改叙之日起改支。

三、保留薪阶:新职核定薪级低于旧职核定薪级时,保留其旧薪级,新职其经事先核准调任者,其原支年功薪,得继续支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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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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