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教育部补助直辖市县市政府办理幼教资源中心及幼教辅导团作业要点
订定「教育部补助直辖市县(市)政府办理幼教资源中心及幼教辅导团作业要点」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台国字第0930151607E号
发布日期:2004-12-22
执行日期:2004-12-22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教育部台国字第0930151607E号函订定发布全文8点
一、依据:
(一)扶持五岁弱势幼儿及早教育计划。
(二)发展与改进幼儿教育中程计划后续补助事项。
二、目的:
(一)发挥各直辖市、县(市)幼教资源中心资源共享之服务机制。
(二)提升幼教辅导团之专业知能,强化辅导团到园辅导任务。
(三)协助直辖市、县(市)推动幼儿教育业务,落实支持之功能。
三、补助对象:各直辖市、各县(市)政府。
四、补助原则及基准:
(一)原则:
1.以补助有成立幼教资源中心或幼教辅导团之各直辖市及各县(市)为原则。
2.本补助款用途如下:
(1)幼教资源中心年度办理幼教相关业务经费。
(2)辅导团团员到园辅导相关经费。
(3)辅导团团员培训课程相关经费。
(二)基准:
以直辖市、县(市)政府所属公立及立案之私立幼儿园园所数(以下简称为总园数)为准,依下列规定补助,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并得依幼儿园园数之成长状况调整补助款之额度:
1.总园数五十园以下者,最高补助新台币(以下同)二十万元。
2.总园数五十一园至一百园者,最高补助四十万元。
3.总园数一百零一园至一百五十园者,最高补助六十万元。
4.总园数一百五十一园至二百园者,最高补助八十万元。
5.总园数二百零一园至二百五十园者,最高补助一百万元。
6.总园数二百五十一园至三百园者,最高补助一百二十万元。
7.总园数三百零一园至三百五十园者,最高补助一百四十万元。
8.总园数三百五十一园以上者,最高补助一百六十万元。
五、申请及审查作业
(一)申请直辖市、县(市)政府于每年一月十日前评估现有环境条件,依实际需要及补助原则与基准,分就幼教资源中心及幼教辅导团提列年度计划及经费需求(含明细表)报本部审查(文到后三周内)。计画内容应包含如下:
1.幼教资源中心年度营运计划,应包括下列事项:
(1)资源递送(提供)之服务机制。
(2)幼教资源网站之建置及维护。
(3)幼教咨询服务之规划。
(4)行政协助事项之规划。
2.幼教辅导团年度辅导计划,应包括下列事项:
(1)辅导团团员到园辅导之规划。
(2)辅导团团员专业成长课程之规划。
(二)审查:本部依各直辖市、县(市)政府所提计划及经费需求,办理书面审查,并于每年二月十日前核定。
六、经费请拨与核销:
(一)补助经费经核定后函知各直辖市、县(市)政府,即应依计划内容积极办理提列之活动,执行期间至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本案之补助款采一次拨付方式办理,并应依中央对直辖市及县(市)政府补助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纳入地方预算,未能及时补办地方预算者,应依各级直辖市县(市)政府垫付款处理要点规定先行办理垫付。
(三)经费之核销,直辖市、县(市)政府得依审计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采就地审计方式办理,原始支出凭证应予留存,以备查考。
(四)有关核结作业依教育部补助及委办核拨结报作业要点规定,应于活动结束一个月内,检附收支结算表一式三份(下载网址:tw/,法令规章点选会计处,下载经费收支结算表)及成果报告一式(含电子档案)报本部核结,结余款应予缴还。如未能于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核结作业,需提前于当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备文报本部申请经费展延,未提出保留申请者,于会计年度终了时,该项经费须全数缴回。
(五)本计划补助经费应专款专用,会计项目应明确清楚,并确实依核定内容执行。
(六)本计划补助经费至少应达百分之九十之执行率(以经费收支结算表核计)。
七、预期效益:落实各直辖市县(市)政府幼教资源中心及幼教辅导团之功能与任务。
八、补助成效考核
(一)直辖市县(市)政府应积极督导、控管计划之执行,并随时了解执行进度,发现问题立即改善。
(二)本部应督导并了解直辖市、县(市)政府计划实际执行情况,必要时请直辖市、县(市)政府提送计划办理之相关数据或进行实地抽访,发现问题时并督导改善。
(三)直辖市、县(市)政府执行本计划之绩效将作为往后年度核定补助款之参据,凡执行绩效欠佳未达百分之九十者,本部得酌减该直辖市、县(市)政府下一年度相关补助款额度。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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