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教育部补助直辖市县市政府办理幼教研习作业要点
订定「教育部补助直辖市县(市)政府办理幼教研习作业要点」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台国字第0930151607D号
发布日期:2004-12-22
执行日期:2004-12-22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教育部台国字第0930151607D号函订定发布全文7点
一、依据:
(一)扶持五岁弱势幼儿及早教育计划。
(二)发展与改进幼儿教育中程计划后续补助事项。
二、目的:强化幼教人员专业知能,提升教学能力,积极维护幼儿受教品质。
三、实施原则:
(一)补助对象:各直辖市及各县(市)政府。
(二)办理类型:直辖市、县(市)政府应评估所辖公立及立案之幼儿园实际需求,研提办理计划。依其研习对象区分为以下类别:
1.第一类:负责人、园长、主任、职员、厨工等行政人员。
2.第二类:合格教师。
3.第三类:代理代课及尚未具取得合格教师证之现职人员。
4.第四类:幼儿家长。
(三)办理原则:
1.研习时间:以利用寒、暑假或周休二日办理为原则。
2.研习梯次:每梯次每班一百人以下为原则。
四、补助标准:
(一)基准:
以直辖市、县(市)政府所辖立案幼儿园总教师数之二倍(以下简称为总教师数)计算,依下列规定补助,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并依幼儿园教师数成长状况调整补助款额度:
1.总教师数一百五十人以下者,最高补助新台币(以下同)六十五万元。
2.总教师数一百五十一人至五百五十人者,最高补助八十万元。
3.总教师数五百五十一人至一千零五十人者,最高补助九十五万元。
4.总教师数一千零五十一人至一千五百五十人者,最高补助一百十一万元。
5.总教师数一千五百五十一人至二千零五十人者,最高补助一百二十五万元。
6.总教师数二千零五十一人至二千五百五十人者,最高补助一百四十万元。
7.总教师数二千五百五十一人至三千零五十人者,最高补助一百五十五万元。
8.总教师数三千零五十一人至三千五百五十人者,最高补助一百七十万元。
9.总教师数三千五百五十一人以上者,最高补助一百八十五万元。
(二)补助项目:
1.钟点费:以有授课事实为要件,并以实际讲演或担任授课者为支给对象。
(1)外聘:每人每小时一千六百元。
(2)内聘:每人每小时八百元。
(3)与主办或训练机关(构)学校有隶属关系之人员:每人每小时一千二百元。
2.差旅费:以外聘讲座为支给对象,并依国内差旅费支给标准核实核给。
3.教材费(含资料印刷及成果报告印制):以研习人数为基数,每人每日以一百元核计。
4.餐费:每人每餐八十元为限。
5.辅导人员费:以课表实际天数核给,每人每日以八百元核计。
6.保险费:以研习人数(含工作人员)为基数,每人每日以六十元核计。
7.场地使用维护费:每日每次以六千元核计。
8.杂支:以总经费百分之五为限。
五、研习内容:
(一)教育部指定办理内容:
1.政策及法令:幼儿教育相关法令、幼教新兴政策及幼儿园外籍配偶子女之教育辅导。
2.课程及教学:幼儿教育各类课程模式与教学方法。
3.研究与评量:教育研究法、行动研究、档案评量、教学评量。
4.行政与管理:幼儿园行政与管理、幼教人员专业伦理。
5.发展与学习:幼儿发展与辅导、幼儿心理学、幼儿阅读。
6.亲职教育:亲师互动、亲子共读。
7.其它:幼教师读书会、幼儿园评鉴、教师评鉴。
8.以上七项课程内涵中,幼儿园外籍配偶子女教育辅导之研习,应明列五小时之研习时数,包括认识多元(东南亚)文化二小时、相关法令(居留权、工作权等)一小时、外籍配偶子女档案建立及追踪辅导系统建立二小时,且每一直辖市及县(市)幼教教师须有二分之一人数分梯参与培训课程,预计二年内培训完成。
(二)直辖市、县(市)政府按特色规划并依下列规定办理:
1.以直辖市及县(市)之乡(镇、市、区)作为分区,各幼儿园为单位,采主题研习为原则,办理幼儿园各领域系列研习或讲座。
2.各直辖市、县(市)政府应并同第(一)款指定内容,整体规划后,提报研习计划,并同汇整表及经费概算表(格式如附件)备文送本部审核后核拨款项。
六、经费请拨与核销:
(一)直辖市、县(市)政府应就补助经费总额度,依补助项目及标准,规划研拟本年度幼教研习计划。
(二)补助经费经核定后函知各直辖市、县(市)政府,即应依计划内容积极办理研习活动,执行期间至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三)本案之补助款采一次拨付方式办理,并应依中央对直辖市及县(市)政府补助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纳入地方预算,未能及时补办地方预算者,应依各级直辖市、县(市)政府垫付款处理要点规定先行办理垫付。
(四)经费之核销,直辖市、县(市)政府得依审计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采就地审计方式办理,原始支出凭证应予留存,以备查考。
(五)有关核结作业依教育部补助及委办核拨结报作业要点规定,应于活动结束一个月内,检附收支结算表一式三份(下载网址:tw/,法令规章点选会计处,下载经费收支结算表)及成果报告一式(含电子档案)报本部核结,结余款应予缴还。如未能于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核结作业,需提前于当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备文报本部申请经费展延,未提出保留申请者,于会计年度终了时,该项经费须全数缴回。
(六)本计划补助经费应专款专用,会计项目应明确清楚,并确实依核定内容执行。
七、补助成效考核:
(一)推动规划幼教研习,增进幼儿园教师专业成长之能力,提升幼儿受教品质,促进直辖市县(市)政府幼儿教育之发展,以积极建立优质幼儿教育。
(二)参加本研习计划之人员,由各直辖市县(市)政府依规定核给研习时数。
(三)直辖市、县(市)政府应积极督导所属学校办理本案,对于办理绩效优良之学校及相关人员,应予以奖励。
(四)本部为了解各直辖市、县(市)政府及学校办理实况,必要时得进行实地访视,俾发现问题并实时改进;其结果得列入下年度补助之依据。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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