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鹿城律师文章推荐

栏目位置:浙江省温州市律师事务所>>温州市鹿城区律师>>温州鹿城律师>>文章推荐

订定冷冻空调业奖励办法

订定冷冻空调业奖励办法

订定「冷冻空调业奖励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经工字第09304609090号

发布日期:2004-12-22

执行日期:2004-12-22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经济部经工字第0930460909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1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办法依冷冻空调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绩优冷冻空调业评选及奖励,中央主管机关得委托其它机构办理。

第3条 冷冻空调业具备下列具体优良事迹之一者,得被评选为绩优冷冻空调业:

一、对于冷冻空调相关设备或技术,有重要研发成果。

二、办理冷冻空调相关服务,有重大成效。

三、适时制止或减少灾害之发生。

四、参与政府机构有关冷冻空调业政策规划之制定或推动,有重要贡献。

五、其它有关提升冷冻空调业之具体绩优事迹。

第4条 冷冻空调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参与绩优冷冻空调业之评选:

一、最近三年内曾以不实文件或资料参与评选。

二、最近三年内曾因违反法令,经中央主管机关或其它行政机关处分。

三、公司或商业设立登记未满三年。

第5条 中央主管机关为办理绩优冷冻空调业评选,应成立绩优冷冻空调业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并于完成评选事宜且无待处理事项时解散。

第6条 评选委员会置评选委员七到十一人,召集人一人,由中央主管机关指派代表;其余委员由主管机关就相关机关、专家,学者及主管机关有关主管人员聘(派)兼之。

前项委员之组成,机关代表不得逾委员总数二分之一。

第一项委员均为无给职。

第7条 绩优冷冻空调业之评选,得依参选业者之等级办理。

第8条 经评选委员会决选为绩优冷冻空调业者,中央主管机关得依下列方式予以奖励:

一、公开表扬。

二、颁发奖状、奖牌或奖章。

三、颁发奖金。

第9条 经评选为绩优冷冻空调业者,不得再以同一事迹提出申请。

第10条 绩优冷冻空调业评选申请作业程序及书件格式,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11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联系人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联系我们

         欢迎您联系我们律师团队,我们将本着“ 胸怀九州、服务大众” 的理念和宗旨,为您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地址:温州动车南站对面港龙商场1栋18楼

           (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

           平阳法院斜对面品致小区商务楼28号

           (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

电话: 0577-85556899、 0577-88819923

手机微信同号:15356291688、15958798680

邮箱: 55367623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