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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货物通关自动化实施办法

修正货物通关自动化实施办法

修正「货物通关自动化实施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台财关字第09305506380号

发布日期:2004-12-21

执行日期:2004-12-21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财政部台财关字第09305506380号令修正发布第1、2、4、7、11、14、17~21、25条条文

第1条 本办法依关税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所用名词定义如下:

一、通关网络:指提供计算机联机或电子数据传输方式处理,以达到货物通关自动化之目的,经依有关法规设立供营运之网络。

二、计算机联机:指与通关有关之机关、机构、业者或个人以计算机主机、个人计算机或端末机透过电信线路与通关网络或海关之计算机主机联机。

三、电子数据传输:指与通关有关之机关、机构、业者或个人,利用计算机或其它联机设备,透过通关网络相互传输讯息,或透过海关网络系统传输资料,以取代书面文件之递送。

四、联机机关:指主管有关进出口之签审、检疫、检验、通关、外汇或其他贸易管理,而与通关网络或海关计算机联机之行政机关或受各该行政机关委托行使其职权之机构。

五、联机金融机构:指受委托代收或汇转各项税费、保证金或其它款项,而与通关网络或海关计算机联机之金融机构或经财政部指定之机构。

六、联机业者:指与通关网络或海关计算机联机之报关业、运输业、仓储业、货柜集散站业、进出口业、个人或其它与通关有关业务之业者或其代理人。

七、未联机业者:指未与通关网络或海关计算机联机之前款业者或其代理人。

八、联机通关:指依照规定之标准格式,以计算机联机或电子数据传输方式办理进出口或转运通关程序。

九、联机申报:指联机业者在联机通关中依关税法规之规定所为应行办理或提供之各种申报、申请、缴纳或其它应办事项。

十、联机核定:指联机之海关对于前款之联机申报所为之各种核定税费缴纳证或准单之核发、补正或查验之通知、放行或其它依法所为之准驳决定,经由通关网络或海关主机传输之各种核定信息。

十一、线上扣缴:指联机业者与指定之联机金融机构约定开立缴纳税费帐户,并于联机申报时在报单上﹁缴税方式﹂之﹁线上扣缴﹂栏填记,其应纳税费、保证金或其它款项透过计算机连线作业由该帐户直接扣缴国库。

十二、联机转接服务业者:指按照通关网络公告之技术规范,提供相关用户与通关网络间为联机所需之信息转接服务事业。

第4条 联机申报有关事项依关税法第十条规定,需经海关计算机记录者,海关得委托经营通关网络之事业以其计算机档案代为记录。

海关实施通关自动化有关事项,除前项规定者外,得视需要委托经营通关网络之事业办理之。

第7条 业者或个人申请联机,除透过海关网络系统直接联机者外,应先向经营通关网络之事业提出申请,经订立契约后转送联机之地区关税局登记,开始联机申报等作业。但申请者如属报关业者,在订立契约前应先向该地区关税局报备,并取得电子邮箱号码。

第11条 联机业者办理联机申报时,应依据原始真实发票、提单或其它有关资料文件,依规定正确申报货名、税则号别或其它应行申报事项,制作进出口报单、舱单或其它报关文件,利用通关网络或海关提供之网络系统进行传送。

第14条 依免审免验通关方式处理之货物,于完成缴纳税费手续后,海关应即透过计算机联机将放行通知传送报关人及货栈,报关人凭计算机放行通知及有关单证前往货栈提领。其报关有关文件应由报关人依报单号码逐案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翌日起保存五年,海关于必要时得通知其补送相关资料或前往查核。经海关通知补送资料者,报关人应于接到通知后三日内补送之。

经核列为按文件审核通关方式处理之货物,海关应即透过计算机联机通知报关人,限在翌日办公时间终了以前补送书面报单及其它有关文件以供查核。

经核列为按货物查验通关方式处理之货物,海关应即透过计算机联机通知报关人,限在翌日办公时间终了以前补送书面报单及其它有关文件以供查验货物,并得通知货栈配合查验。第二项、第三项货物之缴纳税费、放行及提领之作业方式与第一项同。其备供查核之文件如采与海关计算机联机或电子数据传输方式办理,并经海关计算机核销、比对相符者,得准免予补送书面文件。

第17条 通关网络记录于计算机之报单及其相关档案应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翌日起保存五年,期满予以销毁。

通关网络记录于计算机之舱单档案,应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翌日起保存五年,期满除另有约定外予以销毁。

第18条 联机转接服务业者违反第八条规定兼营报关业务者,海关得依关税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处新台币六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锾,并得连续处罚;连续处罚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个月以下之联机转接服务。

第19条 联机业者除个人及进出口业者外违反第十一条规定者,海关得依关税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并限期改正或处新台币六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锾;并得连续处罚。

第20条 报关业者违反第十二条规定者,海关得依关税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并限期改正或处新台币六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锾;并得连续处罚。

第21条 报关人以计算机联机方式向海关办理通关业务者违反第十四条规定,海关得依关税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予以警告并限期改正或处新台币六千元罚锾;并得连续处罚。

第25条 进出口货物之计算机联机通关作业,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但专属于进口货物之特别规定及机边验放之出口生鲜动、植物经海关核准得事后传输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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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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