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台南市骑楼地设置自治条例
修正「台南市骑楼地设置自治条例」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南市法行字第0930951099-0号
发布日期:2004-12-21
执行日期:2004-12-21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台南市政府南市法行字第0930951099-0号令修正公布第1、2、4、6、8条条文第1条 本自治条例依台南市建筑管理自治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制定之。
第2条 符合下列规定之建筑基地,从事建筑时,应依本自治条例留设骑楼地,设置骑楼、庇廊或无遮檐人行道:
一、商业区面临七公尺以上计画道路者。
二、面临民国三十八年公告发布实施之台南市都市计画案内八公尺以上计画道路之各种使用分区。
三、前二款以外之各种使用分区,面临十五公尺以上计画道路者。
四、公共设施用地(计画道路除外)。
前项各使用分区及公共设施用地内因地形特殊或都市景观需要,经本市都市计画委员会审议通过或都市计画案说明书特别注明者,不在此限。
第4条 骑楼地宽度留设标准如下:
一、计画道路宽度未满十四.五公尺者留设三.五公尺。
二、计画道路宽度在十四.五公尺以上未满二十公尺者留设三.七五公尺。
三、计画道路宽度在二十公尺以上者留设四.二五公尺。
公共设施用地(计画道路及市场用地除外)临接计画道路侧应依前项留设标准设置无遮檐人行道,并适当植栽绿化,人行道净宽度不得小于二.五公尺。
第一项道路交叉处其截角长度依台南市建筑管理自治条例之规定办理,其截角处骑楼地宽度应依较宽道路之规定留设。
第6条 骑楼地面应与人行道齐平,无人行道者应高出道路边界处十公分至二十公分,除地面铺设因地势限制经台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核准者外,应与邻地接触面齐平,不得设置台阶或足以影响骑楼观瞻之任何阻碍物,并应向道路方向作四十分之一泻水坡度。
骑楼地不得作为法定汽(机)车停车空间使用。
第8条 违反第四条、第六条第一项规定者,本府得通知土地或建物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三十日内改善,届期未改善者处新台币五千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锾并勒令拆除或恢复原状,不拆除或恢复原状者,得连续处罚。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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