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教育部鼓励在国外留学生参加留学国家全国性及国际性学术会议或艺能展演补助要点
修正「教育部鼓励在国外留学生参加留学国家全国性及国际性学术会议或艺能展演补助要点」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台文(三)字第0930167616号
发布日期:2004-12-20
执行日期:2004-12-20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教育部台文(三)字第0930167616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7点(原名称:教育部鼓励在国外留学生参加留学国家全国性暨国际性学术会议实施计划)
一、目的:
为因应知识经济时代及国际变迁,辅导及鼓励我国赴外国留学生积极参与留学国家之全国性暨国际性学术会议,或争取在研讨会中发表学术研究论文,藉以提升留学品质及学术研究成效,展现留学活力及效益。
二、补助对象:
在本部外国大专校院参考名册上所列之外国大学就读博、硕士班之中华民国籍留学生。
三、补助原则:
参加留学国家之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研究团体或学会等办理之全国性暨国际性学术研究会议或研讨会,并经列名于会议或研讨会议程(p-rogram)且正武发表学术研究论文。
四、补助内容及金额标准:
1.补助内容:
以留学生参加研究论文发表活动之往返交通费为限。
2.金额标准:
留学生居住地与会议或研讨会地点距离五百公里(含)以内者,补助美金一百元;距离五百公里以上至一千公里者(含),补助美金一百五十元;距离一千公里以上者,补助美金二百元;跨国者补助美金二百元。
会议或研讨会地点在留学生居住当地者补助美金五十元。
3.本项鼓励补助,每名留学生同一年度内以一次为限;补助金系象征性鼓励。
4.有外国政府、民间团体奖学金或属我国与外国政府交换奖学金学生等,其奖学金内容含有研究费项目者,补助金额减半。
五、申请及审查作业:
1.留学生必须于参加学术会议或研讨会活动前二个月申请为原则,检附申请表格(如附件;数据必须据实填写,如有虚造,得视情形公布)向留学国家或地区之我国代表处或办事处之文化组申请;未设置文化组之国家或地区者,得向最邻近国家或留学国所辖之文化组申请。
2.申请表格内各项证明数据必须完全齐备,方予补助,证明数据留存驻外单位备查。
六、经费请拨与核销:
1.文化组接受留学生申请案件后,经查证无误后,即予登录列册,复知留学生审核结果。
2.文化组应以三个月或六个月为一期,依据会计年度,每年三月底、六月底、九月底及十一月底检附申请名册、补助费申请表及补助总金额之单位收据及贴有留学生收据之原始支出凭证粘存单,函送教育部核拨补助经费,以简化请拨与核销流程。申请及相关请领、核
销表格()
3.文化组应确认查核留学生参加会议或研讨会并发表论文情形,留学生若因故缺席未与会发表者,应取消补助。
七、其它事项
1.所有申请补助案件之相关数据,由各驻外单位项目建文件管理。
2.文化组可鼓励留学生据此同时向留学就读之大学(科系)申请参加学术会议论文发表奖助金。
3.有关参与留学国家全国性或国际性音乐、美术、戏剧等艺能比赛或展演活动,适用本实施要点。
4.申请数据必须确实,若有发现不实者,除追缴补助经费外,并视情节公布周知。
5.本实施要点中有关鼓励性补助经费,将依实际实施及预算运用情形,依据年度调整,并逐年因应修正。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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