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鹿城律师文章推荐

栏目位置:浙江省温州市律师事务所>>温州市鹿城区律师>>温州鹿城律师>>文章推荐

修正高雄市政府公教人员住宅辅建及福利互助委员会组织规程

修正高雄市政府公教人员住宅辅建及福利互助委员会组织规程

修正「高雄市政府公教人员住宅辅建及福利互助委员会组织规程」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府人一字第0930063973号

发布日期:2004-12-20

执行日期:2005-1-1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人一字第0930063973号令修正发布全文10条;并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1条 本规程依高雄市政府人事处组织规程第七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会之职掌如下:

一、心理健康、谘商辅导事项。

二、休假生活规划辅导及其它福利有关事项。

三、辅助购建住宅资金及急难贷款资金之筹集、运用与稽核事项。

四、辅助购建住宅之调查、审核、分配及登记管制及工程规划、协调连系事项。

五、福利互助金结算及急难贷款案件之审核、处理事项。

第3条 本会置委员十五人至十七人;主任委员由本府人事处处长兼任,综理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其余委员由本府人事处就本府各机关高级人员聘兼之。

第4条 本会设下列各组,分别掌理各有关事项。

一、企划组。

二、福利组。

三、工程组。

第5条 本会置总干事、组长、技正、技士、干事、助理员。

第6条 本会置会计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7条 本会置人事管理员,由本府人事处派员兼任。

第8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9条 本会委员会议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由主任委员召集并担任主席;主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时,得指定委员一人代理之。

第10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规程修正条文自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联系人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联系我们

         欢迎您联系我们律师团队,我们将本着“ 胸怀九州、服务大众” 的理念和宗旨,为您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地址:温州动车南站对面港龙商场1栋18楼

           (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

           平阳法院斜对面品致小区商务楼28号

           (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

电话: 0577-85556899、 0577-88819923

手机微信同号:15356291688、15958798680

邮箱: 55367623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