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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高雄市政府政风处组织规程

订定高雄市政府政风处组织规程

订定「高雄市政府政风处组织规程」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府人一字第0930063973号

发布日期:2004-12-20

执行日期:2005-1-1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人一字第0930063973号令订定发布全文9条;并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1条 本规程依高雄市政府组织自治条例第六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高雄市政府政风处(以下简称本处)置处长,承市长之命,综理处务,并指挥监督所属机构及员工;置副处长一人,襄理处务。

第3条 本处设下列各科、室,分别掌理各有关事项:

一、第一科:政风人员管理、公务机密维护及预防危害或破坏事件等事项。

二、第二科:预防贪渎、政风法令宣导及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等事项。

三、第三科:政风调查及品德查核等事项。

四、秘书室:综合业务、研究发展、施政计划、文书、公文时效管制、事务、采购、出纳、文书、档案管理等及其它不属各科之事项。

第4条 本处置主任秘书、科长、主任、秘书、视察、专员、股长、科员、助理员、办事员及书记。

前项主任由相当职务人员兼任。

第5条 本处置会计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6条 本处置人事管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7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8条 本处处务会议,由处长召集并为主席,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以下列人员组成之:

一、处长。

二、副处长。

三、主任秘书。

四、科长。

五、主任。

六、会计员。

七、人事管理员。

前项会议必要时,得由处长邀请或指定其它有关人员列席或参加。

第9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联系人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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