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教育部补助县市立完全中学资本门经费作业原则
修正「教育部补助县(市)立完全中学资本门经费作业原则」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台中(一)字第0930164986号
发布日期:2004-12-16
执行日期:2004-12-16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教育部台中(一)字第0930164986号令修正发布第2、4点条文二、补助对象:九十三学年度(含)以前设立之各县(市)立完全中学。
四、补助基准:
(一)基本补助(以总补助经费百分之五十核算):
1.补助每校基本额度以十个基数为基准。
2.以高中部班级数为补助范围,其基本补助额度至少一班,每增一班增加一个基数,至多以三十班为限。
3.前一年曾接受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校务评鉴之完全中学,增加二个基数。
4.八十七学年度(含)以前及九十一学年度(含)以后设立之完全中学,增加补助三个基数。
5.参酌前一年度补助经费执行成效,酌予增减补助基数。
(二)竞争性需求补助(以总补助经费百分之五十核算):
本款经费申请以补充基本补助不足部分,并以可彰显学校发展特色者为限。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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