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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工业专用港及工业专用码头接管营运办法

修正工业专用港及工业专用码头接管营运办法

修正「工业专用港及工业专用码头接管营运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经工字第09304609160号

发布日期:2004-12-15

执行日期:2004-12-15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经济部经工字第09304609160号令修正发布第5条条文

第5条 中央工业主管机关为强制接管处分时,应公告下列事项,并以书面通知被接管处分之公民营事业或兴办工业人(以下简称被接管人):

一、被接管之工业专用港、工业专用港内专用码头或工业专用码头名称。

二、被接管人名称、营业处所所在地、代表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

三、强制接管营运之理由及依据。

四、接管日。

五、接管营运小组权限。

六、被接管人应配合事项。

七、其它事项。

前项公告期间为三十日,并应将公告之日期及地点刊登于新闻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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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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