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工业专用港及工业专用码头接管营运办法
修正「工业专用港及工业专用码头接管营运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经工字第09304609160号
发布日期:2004-12-15
执行日期:2004-12-15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经济部经工字第09304609160号令修正发布第5条条文
第5条 中央工业主管机关为强制接管处分时,应公告下列事项,并以书面通知被接管处分之公民营事业或兴办工业人(以下简称被接管人):
一、被接管之工业专用港、工业专用港内专用码头或工业专用码头名称。
二、被接管人名称、营业处所所在地、代表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
三、强制接管营运之理由及依据。
四、接管日。
五、接管营运小组权限。
六、被接管人应配合事项。
七、其它事项。
前项公告期间为三十日,并应将公告之日期及地点刊登于新闻纸。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欢迎您联系我们律师团队,我们将本着“ 胸怀九州、服务大众” 的理念和宗旨,为您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地址:温州动车南站对面港龙商场1栋18楼
(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
平阳法院斜对面品致小区商务楼28号
(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
电话: 0577-85556899、 0577-88819923
手机微信同号:15356291688、15958798680
邮箱: 55367623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