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条约及协议处理准则
修正「条约及协议处理准则」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外条二字第09301234460号
发布日期:2004-12-15
执行日期:2004-12-15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外交部外条二字第09301234460号令修正发布第14条条文
第14条 条约及协议生效后,外交部应汇整正本逐一编列号码,定期出版,以利查考。
第五条第二项之主办机关应会同外交部制作条约或协议备签正本,正本经签署后,属我方保存者应送外交部保存。
前项主办机关致送对方签约国之换文正本,应于签署后摄制影印本并注明「本件与签字正本无异」后,连同我方之签字正本,于三十日内送外交部保存。
条约或协议之批准书、接受书或加入书,其须交存国外机关保存者,应将经认证之该项文书影印本,于三十日内送交外交部保存。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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