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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高雄县区域性垃圾焚化厂营运阶段回馈金管理运用自治条例

修正高雄县区域性垃圾焚化厂营运阶段回馈金管理运用自治条例

修正「高雄县区域性垃圾焚化厂营运阶段回馈金管理运用自治条例」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九三府法一字第0930250640号

发布日期:2004-12-15

执行日期:2004-12-15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高雄县政府九三府法一字第0930250640号令修正发布第5条条文

第5条 回馈金之分配以当地村(里)占百分之二十以上,其余视相邻村(里)及其它地区之实际需要情形分配,并限运用于办理下列事项:

一 有关环境卫生或美化环境事项。

二 有关提升生活环境品质或教育文化水准事项。

三 有关医疗保健事项。

四 有关环境监测鉴定事项。

五 有关公共设施之兴设及管理维护事项。

六 补助一般住(租)户之一般废弃清除处理费及其它环境保护有关设施经费。

七其它经委员建议之事项符合法令规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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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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