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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台北市政府烟酒查缉小组设置要点名称为台北市政府烟酒联合查缉小组设置要点并修正全文

修正台北市政府烟酒查缉小组设置要点名称为台北市政府烟酒联合查缉小组设置要点并修正全文

修正「台北市政府烟酒查缉小组设置要点」名称为「台北市政府烟酒联合查缉小组设置要点」并修正全文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府人一字第09322865800号

发布日期:2004-12-14

执行日期:2004-12-14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台北市政府府人一字第09322865800号函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8点(原名称:台北市政府烟酒查缉小组设置要点)

一、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办理本市烟酒管理业务,特设置台北市政府烟酒联合查缉小组(以下简称本小组),并订定本要点。

二、本小组工作任务如下:

(一)私、劣烟酒之查缉。

(二)烟酒管理事项之抽检。

(三)烟酒业者之工厂、营业处所及分处所之卫生检查。

(四)烟酒管理检举案件及交办事项之处理。

(五)私、劣烟酒资料之搜集。

(六)其它与烟酒管理有关之事项。

三、本小组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长遴派人员担任,置委员七人,由财政局局长、环境保护局局长、卫生局局长、建设局局长、新闻处处长、警察局局长及消费者保护官兼任。

四、本小组置执行秘书一人,由财政局局长兼任;置秘书一人,由财政局第二科科长兼任;置干事十五人,由财政局派七人、警察局、卫生局各派二人、环境保护局、建设局、新闻处、法规委员会(消费者保护官室)各派一人兼任;稽查人员,原则由干事兼任,必要时得由本小组视任务需要协调财政局、警察局、卫生局、环境保护局、建设局、新闻处、法规委员会(消费者保护宫室)等机关调派人力支持办理查缉工作。

五、本小组每年定期于十二月召开查缉会报一次,决定年度查缉工作计画;必要时得随时召开。前项查缉会报由召集人召集之,除本小组成员外,必要时并得邀请其他相关业务单位代表出席。

六、本小组对外行文,以本府名义行之。

七、本小组委员、执行秘书、秘书、干事均为无给职。

八、本小组所需经费,由财政局相关预算支应,但稽查人员之加班费由各单位自行支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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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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