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台北市中小学辅导与管教学生督导委员会设置要点
订定「台北市中小学辅导与管教学生督导委员会设置要点」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府人一字第09322865600号
发布日期:2004-12-13
执行日期:2004-12-13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台北市政府府人一字第0932286560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8点
一、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尊重及保障学生人权并兼顾达成教育目的,以反省及改革精神检视现行各校校规之合法妥当性,特设台北市(以下简称本市)中小学辅导与管教学生督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并订定本要点。
二、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提供本市中小学学生之管教及发式服装仪容等相关事宜之督导与谘询。
(二)协助本市中小学校订定以学生人权保障为前提之合理班规及校规。
(三)提供本市中小学教师辅导与管教学生议题之审议及监督事项。
三、本会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长指派副市长担任之;副召集人一人,由教育局局长担任,另置委员十五人,由召集人就相关单位、学者专家、学校代表、家长会代表及民间团体人员中选聘(派)之。
前项委员任期二年,期满得续聘之。任期内出缺时,由召集人补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届满之日止。本会得依需要邀请有关机关、其他学者专家及民间团体代表列席。
四、本会以每三个月开会一次为原则。经委员三分之一以上连署或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召集人担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副召集人代理;副召集人亦无法出席时,由出席委员互推一人代理之。委员如无法出席时,得指派代理人出席。
五、本会会务处理与幕僚作业,由教育局派员兼办。
六、本会会议结论,交由教育局签报本府核定后,交由本市各级中小学校参处。
七、本会委员及其它兼职人员均为无给职,但得依规定支领出席费。
八、本会所需经费由教育局编列年度预算支应。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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