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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毒性化学物质容器包装运作场所设施标示及物质安全资料表设置要点

修正毒性化学物质容器包装运作场所设施标示及物质安全资料表设置要点

修正「毒性化学物质容器包装运作场所设施标示及物质安全资料表设置要点」

发文单位:台湾

文  号:环署毒字第0930091676号

发布日期:2004-12-13

执行日期:2004-12-13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行政院环境保护署环署毒字第0930091676号公告修正发布第 4、11、12、14、15、19 点条文及第 4、16 点条文之附表二~四

  四、毒性化学物质之容器、包装,应依附表一所定分类、图式及参考附表二格式明显标示下列事项:

  (一) 图式:形状为直立四十五度之正方形 (菱形) .容积一百公升以上(含本数) 之容器、包装,其图式最小尺寸如下图所示。低于一百公升之小型容器、包装,得依比例缩小至能辨识清楚为度。

  (二) 内容:

  1.中英文名称。

  2.中英文主要成分:所含毒性化学物质达管制浓度标准以上之成分,应以本署公告所定中英文名称标示,并加注「毒性化学物质」等字样及所含毒性化学物质含量百分比(w/w 或 v/v) .

  3.危害警告讯息:警告附表一所列各项危害特性之讯息,含本法第二条所定毒性危害。

  4.危害防范措施:防范附表一所列各项危害特性之措施,含污染防制措施。

  5.制造商或供货商之名称、地址及电话。

  十一、毒性化学物质之运作 (废弃除外) 场所及设施标示,应包括下列事项,并以中文公告板摘要书写,置于明显易见处所:

  (一) 图式:同本要点第四点 (一) 规定。

  (二) 内容:

  1.中英文名称。

  2.中英文主要成分:所含毒性化学物质达管制浓度标准以上之成分,应以本署公告所定中英文名称标示,并加注「毒性化学物质」等字样及所含毒性化学物质含量百分比 (w/w 或 v/v) .

  3.危害警告讯息:警告附表一所列各项危害特性之讯息,含毒理特性说明、避免吸入、食入或皮肤直接接触之警语。

  4.危害防范措施:防范附表一所列各项危害特性之措施,含中毒急救方法、污染防制措施及紧急处理方法、警报发布方法、防火或其它防灾器材之使用规定、人员动员抢救之规定及对紧急应变所应采取之通知方式。

  十二、运作毒性化学物质之导管、配管及其它输送系统等设施,应于明显处加标其毒性化学物质中英文名称,且于输送管道附近任一位置均可明确辨识;必要时,得以挂牌替代。

  十四、暂时放置海运、空运所装卸不特定毒性化学物质之仓库,运作场所得以「危险品 (仓库) 」「 Derous Goods (Storage)」等字样代替第十一点所订之标示。

  十五、仅供试验、研究、教育用且运作量低于最低管制限量之毒性化学物质,应于运作场所各出入地点以中英文标示「毒性化学物质运作场所(Toxic Chemicals in Operation)」等字样,免标示第十一点所定事项。

  十九、本要点第四点、第十一点、第十二点、第十四点、第十五点及附表二、附表三与附表四之修正事项于公告日起实施,修正前已运作之毒性化学物质运作人应于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ㄧ日前完成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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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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