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发明创作奖助办法
修正「发明创作奖助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经智字第09404601270号
发布日期:2005-3-17
执行日期:2005-3-17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三月十七日经济部经智字第09404601270号令修正发布第1、6、7条条文
第1条 本办法依专利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订定之。
第6条 参选发明奖或创作奖之奖助,以专利证书中所载之发明人或创作人为受领人。
数人共同发明或创作,应共同受领各该项奖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其约定。
前项奖助之奖助金,共同受领人经通知限期协议定分配数额,届期仍无法协议者,专利专责机关得依人数比例发给之。
参选贡献奖之发明或创作,可另参选发明奖或创作奖。
第7条 参选发明奖者,以其发明在报名截止日前四年内,取得我国之发明专利权为限。
前项专利权如属本法第五十二条之医药品、农药品或其制造方法者,以其发明在报名截止日前六年内,取得我国之发明专利权为限。
参选创作奖者,以其创作在报名截止日前四年内,取得我国之新型专利权或新式样专利权为限。
前项新型专利权,为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本法施行后采形式审查所核准者,应另检附新型专利技术报告。
曾参选发明奖或创作奖之发明或创作,不得再行参选。
参选贡献奖之发明或创作,如因而获贡献奖者,该发明或创作不得再行参选贡献奖。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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