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申请经营有线广播电视业务规费收费标准
修正「申请经营有线广播电视业务规费收费标准」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新广五字第0930627130A号
发布日期:2004-12-13
执行日期:2004-12-13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行政院新闻局新广五字第0930627130A号令修正发布第2条条文
第2条 本标准所定规费,包括审查费及证照费,并以新台币计算。
前项审查费及证照费费额如下:
一、有线广播电视播送系统证照费每件四千元。
二、有线广播电视筹设许可审查费每件五万元。
三、有线广播电视筹设许可证照费每件五万元。
四、有线广播电视经营许可证照费每件五万元。
五、有线广播电视筹设许可换发证照费每件五千元。
六、有线广播电视经营许可换发证照费每件五千元。
七、有线广播电视系统申请工程查验审查费每件十五万元。
八、有线广播电视系统使用第十六频道审查费每件三千元。
九、有线广播电视系统使用第十九频道审查费每件一万二千元。
十、有线广播电视系统使用第二十频道审查费每件三千元。
十一、有线广播电视系统变更网络架构审查费每件三千元。
十二、有线广播电视系统变更网络架构查验审查费每件三万八千元。
十三、有线广播电视系统增加使用频宽审查费每件三万五千元。
十四、有线广播电视系统变更为数字信号审查费每件二万一千元。
十五、有线广播电视系统变更寻址锁码设备审查费每件一万四千元。
十六、固定通信综合网络业务经营者经营有线广播电视业务工程查验审查费每件十五万元。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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