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特种考试地方政府公务人员考试规则
修正「特种考试地方政府公务人员考试规则」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考台组壹一字第09300102171号
发布日期:2004-12-13
执行日期:2004-12-13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考试院考台组壹一字第09300102171号令修正发布第7、9条条文
第7条 本考试按各录取分发区各类科需用名额决定正额录取人数,并得视考试成绩增列增额录取人数,列入候用名册。总成绩之计算,三等考试以普通科目成绩加专业科目成绩合并计算之;普通科目成绩以每科成绩乘以百分之十后之总和计算之,专业科目成绩以各科目成绩总和除以科目数再乘以所占剩余百分比计算之。四等考试及五等考试以各科目成绩平均计算之。前项考试成绩,有一科为零分或总成绩未满五十分或三等考试建筑工程科之「建筑设计」未满五十分或四等考试新闻广播科之国语播音与闽南语播音或国语播音与客语播音未满六十分者,均不予录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计算。第一项录取标准,应经典试委员会决议之。
第9条 本考试及格人员,取得同职组各职系之任用资格,训练期满成绩及格取得考试及格资格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调原分发占缺任用以外之机关,须经原录取分发区所属机关再服务三年,始得转调上述机关以外机关任职。前项及格人员于分发占缺之机关(构)或学校,如因业务调整而精简、整并、改隶、改制或裁撤,须移拨安置至其它机关(构)或学校时,继续在原录取分发区同职组各职系机关任职合并年资期满,视同在原分发占缺任用机关服务期满。第一项转调之限制,应于考试及格证书注明,并函请铨叙部查照。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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