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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各级学校防治后天免疫缺乏症候群处理要点

订定各级学校防治后天免疫缺乏症候群处理要点

订定「各级学校防治后天免疫缺乏症候群处理要点」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台体字第0930166116号

发布日期:2004-12-9

执行日期:2004-12-9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教育部台体字第0930166116号函订定发布全文7点

一、教育部为执行后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条例,尊重及保障感染人类免疫缺乏病毒者之人格与就学、就医、就业及避免其受到其它不公平之待遇,并防止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之感染,维护学校教师、学生及职员(以下简称教职员生)之健康,特订定本要点。

二、各级学校应积极利用各种场合进行后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宣导及卫生教育。

三、各级学校应加强生命教育,提升教职员生对生命的尊重。

四、各级学校应保护感染人类免疫缺乏病毒者之隐私,因业务或其它管道知悉相关事宜时,应予保密。

五、各级学校之教职员生经确认或发现疑似受感染者,如当事人已成年,学校非经当事人同意,不得通知学生家长、监护人及其它第三人;如当事人尚未成年,学校应于辅导人员协助下告知家长或其监护人。

六、各级学校之教职员生经确认或发现疑似受感染者,学校如有专责辅导人员,应于当事人同意之原则下,提供辅导协助;若无专责辅导人员须转介至当地艾滋病指定医院进行辅导前,亦应取得当事人之同意。

七、为执行后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条例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各级学校对教职员生已感染人类免疫缺乏病毒,或疑似受感染者,除应遵守后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条例之相关规定外,遇有下列情事时,应确保 当事人之就学、就医、就业合法权益并避免受到不公平之待遇:

(一)经确认或疑似受感染者,学校应予最大关怀与协助,不得借故要求其退学、转学、休学、退休、离职、不得到校及记过等处分措施。

(二)如设有实习课程者,不得因当事人已感染或疑似受感染,借故取消学生实习资格。

(三)设有学生或教职员宿舍者,不得因当事人已感染或疑似受感染,藉故取消当事人住宿资格或设定与同校教职员生相较系属不公平之住宿资格条件。

(四)学校不得藉由任何名义,要求当事人提出未感染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之证明。

(五)学校所订定各项校规、学则、招生简章及校园活动等,不得有因当事人已感染或疑似感染,而限制及影响学生就学权益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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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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