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台中市发展迟缓儿童早期疗育推动委员会设置要点
订定「台中市发展迟缓儿童早期疗育推动委员会设置要点」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府社妇字第0930202815号
发布日期:2004-12-8
执行日期:2004-12-8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台中市政府府社妇字第0930202815号函订定发全文9点
一、台中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发展迟缓儿童早期疗育服务,特设置台中市发展迟缓儿童早期疗育推动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并订定本要点。
二、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发展迟缓儿童早期疗育政策咨询及服务系统规划之审议。
(二)发展迟缓儿童早期疗育整合性专业团队制度之审议。
(三)发展迟缓儿童早期疗育服务资源整合之审议。
(四)其它与发展迟缓儿童早期疗育服务有关之倡导及协调事项之审议。
三、本委员会置召集人一人,由副市长兼任;委员八人至十二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员聘(派)兼之:
(一)本府教育局局长
(二)本府社会局局长
(三)台中市卫生局局长
(四)特殊教育及幼儿教育专家一人至二人
(五)医学及复健治疗专家一人至二人
(六)社会福利专家一人至二人
(七)家长团体、幼教或儿童福利机构团体代表二人至三人
四、本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二年,期满得续聘(派)之;任期内出缺时,得补行遴聘(派),其任期至原任委员任期届满之日为止。
五、本委员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本府社会局妇幼福利课课长兼任,置干事三人,由本府教育局、社会局及台中市卫生局各派员一人兼任。
六、本委员会每四个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并主持会议,召集人不克出席时,由召集人指定委员一人代理之。
七、本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之委员出席,始得开会;决议事项应有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始得决议。可否同数时,由主席裁决之。
第三点第四款至第七款之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
八、本委员会委员及兼职人员均为无给职,但得依规定支给出席费或交通费。
九、本委员会所需经费,由本府社会局编列预算支应。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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