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台北市儿童及少年福利促进委员会设置要点
订定「台北市儿童及少年福利促进委员会设置要点」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府人一字第09322862300号
发布日期:2004-12-8
执行日期:2004-12-8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台北市政府府人一字第0932286230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7点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台北市政府第1297次市政会议审通过
一、本要点依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十条规定订定之。
二、台北市儿童及少年福利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咨询性质,其咨询范围如下:
(一)儿童及少年福利政策协调、研究、审议、咨询及推动事项。
(二)儿童及少年福利业务发展、保护工作之整合规划事项。
(三)其它儿童及少年福利促进事项。
三、本会置委员十九人,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由市长兼任;一人为副主任委员;由市长指派一名副市长兼任,其余委员由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就下列人员聘(派)兼之:
(一)本府教育局、警察局、卫生局、新闻处、社会局首长五人。
(二)学者专家六人。
(三)民间团体代表六人。
前项委员任期二年,期满得续聘(派)之。委员于任期内出缺时,得补聘(派)兼至原任期届满之日止。但代表机关或团体出任者,应随其本职进退。
四、本会每三个月召开会议一次,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为主席,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会议。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主任委员指派委员代理之。
委员不克出席会议时,除专家学者外,得以书面委任代理人出席,无故缺席二次以上者,视同辞职。
民间团体代表之委员委任代理人出席时,其受任人以该委员所属团体内之成员为限。
本会开会时,得视实际需要邀请本会委员以外之其它专家学者、民间团体代表或本府相关局处会代表列席。
五、本会幕僚业务由本府社会局派员兼办。
六、本会委员及其它兼任人员均为无给职。
七、本会所需经费,由本府社会局年度相关预算支应。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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