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外交部档案应用规定
修正「外交部档案应用规定」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外档一字第09337009860号
发布日期:2004-12-8
执行日期:2004-12-8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外交部外档一字第09337009860号令修正发布第7、9点条文;并自即日起生效
七、本部受理申请案件后,由档案信息处进行审阅,业经审查奉准对外开放之档案,径提供申请人应用;尚未审查之档案,尽速依审查程序送审。
对于前项申请案件之准驳,应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通知申请人。其准许应用者,应载明同意应用之档案册数,指定应用时间及场所。驳回申请者,应载明其理由。
九、本部档案仅限在部内提供查阅,申请人获准应用档案时应亲自或由其助理陪同或由代理人于本部指定之时间、处所应用档案。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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