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台北市山猪窟垃圾卫生掩埋场延用期间回馈补助要点
修正「台北市山猪窟垃圾卫生掩埋场延用期间回馈补助要点」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府环四字第09305921500号
发布日期:2004-12-8
执行日期:2004-12-8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台北市政府府环四字第09305921500号函修正发布全文6点
一、为台北市政府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本局)山猪窟垃圾卫生掩场(以下简称掩埋场)延长使用期间(以下简称延用期间)回馈当地里及相邻里市民,特订定本要点。
前项有关延用期间回馈事项本要点未规定者,适用其它法规之规定。
二、延用期间指掩埋场自民国九十四年度起至封闭之日止。延用期间本局每年应拨付新台币一千五百万元整回馈金予「山猪窟拉圾卫生掩埋场回馈经费管理委员会」统筹办理掩埋场回馈计划。
前项回馈金之分配、预算编列、执行及核销等全部作业比照「台北市新辟垃圾卫生掩埋场回馈地方自治条例」规定办理。但使用于资本门建设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三、掩埋场延用期间,本局应编列经费补助掩埋场当地里、相邻里家户、学校(以下简称受补助对象)电费,其补助额度在当地里为每户每年新台币一千九百二十七元,相邻里为每户每年新台币一千零五十六元。
前项受补助对象以设有缴费电表者为限,每一缴费电表以补助一份为限。但属公用设施电表者,不予补助。同一缴费电表有一户以上共同使用时,应自行协调一户代表申领补助。补助电费以直接汇入受补助对象之金融账户方式办理,无金融账户者得另行向本局申请发放现金支票。
受补助对象应依本局通知,主动提送补助电费申请表、电费收据影本与代表人身分证统一号码,及提供金融机构账户账号,并由本局于每年七月底前一次发放完毕。
四、九十三年度受补助对象电费补助比照第三点规定办理。
五、本要点所定申请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六、本要点经台北市政府核定后发布实施,修正时亦同。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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