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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台东县爆竹烟火施放管制办法

订定台东县爆竹烟火施放管制办法

订定「台东县爆竹烟火施放管制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府行法字第0933035168号

发布日期:2004-12-7

执行日期:2004-12-7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台东县政府府行法字第0933035168号令订定发布全文7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办法依爆竹烟火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之主管机关为台东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执行机关为台东县消防局。

第3条 人烟稠密或有安全顾虑经本府公告之区域,禁止施放爆竹烟火。但经申请许可者,不在此限。

申请前项许可者,应于施放五日前,检具施放爆竹烟火目的、时间、地点、数量、种类及安全防护措施等文件资料向本府申请许可,发给许可文件后,始得为之。

第4条 本府得公告禁止施放易发生危害之爆竹烟火种类。

第5条 施放爆竹烟火应依其产品使用说明进行施放。

飞行类及升空类之一般爆竹烟火应垂直对空施放。

第6条 违反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者,依爆竹烟火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罚。

第7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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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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