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九十三年公务人员特种考试身心障碍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计划
订定「九十三年公务人员特种考试身心障碍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计划」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公训字第0930010396号
发布日期:2004-12-6
执行日期:2004-12-6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公训字第0930010396号函核定订定发布全文18点
一、依据
公务人员特种考试身心障碍人员考试规则第九条及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以下简称训练办法)第五条第一项。
二、训练类别
实务训练。
三、训练重点以增进有关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品德操守、服务态度为重点。
四、训练时间
训练时间为四个月,符合缩短实务训练资格人员得予缩短实务训练期间为二个月。
五、训练对象
(一)九十三年公务人员特种考试身心障碍人员考试录取人员。
(二)历年公务人员特种考试身心障碍人员考试补训或重新训练人员。
六、训练机构
由各职缺所在之用人机关(构)学校办理。
七、申请保留受训资格
录取人员因服兵役,或进修硕士、博士,或疾病、怀孕、生产、父母病危及其它不可归责事由,于榜示时有无法立即接受分发,或榜示后至分配训练期满成绩及格分发任用前,无法立即接受分发者,应分别于榜示后或事由发生后十五日内检具足资证明之文件向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以下简称保训会)申请保留受训资格(申请书如附表
一),逾期不予受理。但无法立即接受分发事由,知悉在后者,其申请保留受训资格之期间自知悉时起算。
八、申请补训及重新训练
录取人员于训练前或训练期间经核定保留受训资格者,应于原因消灭后三个月内,检具足资证明之文件向保训会申请补训或重新训练并以补训或重新训练当年之训练计划接受训练(申请书如附表二),逾期未提出申请者,视同放弃训练,并废止其受训资格。
九、申请缩短实务训练
(一)依训练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现任或曾任公务人员,具有
与考试录取类科同职组各职系之资格,并有与拟任职务工作性质相同或相近之下列经验四个月以上者,得于分配机关(构)学校报到后一个月内,检具铨叙部铨叙审定函(未送审人员检具相关证件)及在职(离职)证明(影本)等相关文件,向实务训练机关(构)学校提出申请(申请书如附表三),并由该实务训练机关(构)学校函送保训会,经保训会核定后,予以缩短实务训练:
1.低一职等以上之资格及工作经验。
2.与低一职等职责程度相当以上之资格及工作经验。
3.担任高于或同于拟任职务列等之职务。
(二)「工作性质相同或相近」、「低一职等以上」及「职责程度相当」之认定标准如下:
1.工作性质相同或相近:指曾担任与拟任职务列同一职系或同一职组各职系或视为同一职组得单向调任职系之职务而言。
2.低一职等以上:
(1)特种考试三等考试:具有委任第五职等以上资格者,或占委任职缺训练,具有委任第四职等以上资格者。
(2)特种考试四等考试:具有委任第二职等以上资格者。
(3)特种考试五等考试:具有委任第一职等以上资格者。
3.职责程度相当:依公务人员曾任公务年资采计提叙俸级认定办法附表之各类人员与行政机关公务人员职等相当年资采计提叙俸级对照表认定。
(三)未送审人员(含公营事业人员)如曾任职务并无职系之规定,其「工作性质相同或相近」之认定,系由原服务机关出具工作内容证明,就其工作内容对照职系说明书或职务说明书认定其适当职系后,再依「与拟任职务列同一职系或同一职组各职系或视为同一职组得单向调任职系」之标准进行认定。
十、调训程序
(一)分配报到程序:
1.录取人员经分配至用人机关(构)学校占现缺接受实务训练者,应于规定时间内前往实务训练机关(构)学校报到。
2.因服兵役保留底缺申请重新训练者,仍留原分配机关(构)学校接受训练,并于规定时间内向该机关(构)学校报到,重新起算训练期间。
(二)用人机关(构)学校应指派辅导员于受训人员报到一周内,将实务训练计划表(如附表四)以电子邮件传送至保训会(training@mail.csptc.gov.tw),并副知国家文官培训所(training@ncsi.gov.tw)(以下简称培训所)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training@cpa.gov.tw);行政院以外各用人机关并副知铨叙部(training@mocs.gov.tw)。
(三)受训人员自愿放弃受训,或未于规定时间内向实务训练(构)学校报到接受训练,或于训练期间中途离训者,废止受训资格。
十一、训练经费及受训人员权益
(一)分配机关(构)学校训练人员由各职缺所在之用人机关(构)学校依下列标准发给津贴:
1.录取人员参加实务训练时,由各职缺所在之用人机关(构)学校发给下列津贴,并得依规定支给婚、丧、生育及子女教育补助、参加公教人员保险、全民健康保险、及比照用人机关(构)学校现职人员抚恤相关规定之标准支给遗族抚慰金:
(1)特种考试三等考试录取者比照委任第五职等本俸五级俸给标准。
(2)特种考试四等考试录取者比照委任第三职等本俸一级俸给标准。
(3)特种考试五等考试录取者比照委任第一职等本俸一级俸给标准。
2.分配在公营事业机构实务训练者,从其规定比照相当等级发给津贴。
3.前二款所需经费,由各职缺所在之用人机关(构)学校原编列之预算(人事费)列支。
(二)现职人员参加考试录取,经分配至机关(构)学校训练者,其权益依下列标准办理:
1.原经铨叙审定之级俸高于考试取得资格之级俸时,依下列标准发给津贴:
(1)分配至纳入铨叙之机关(构)学校接受实务训练者,仍准支原叙级俸,其加给如原叙职等在所占职务列等范围内,仍依原叙职等标准支给,如原叙职等高于所占职务最高职等时,按该职务之最高职等标准支给,如原叙职等低于所占职务最低职等时,按所占职务最低职等标准支给。
(2)分配至公营事业机构或未纳入铨叙之机关实施实务训练者,各该机关(构)适用之人事法规办理。
2.分配至纳入铨叙之机关(构)学校接受实务训练期间,如与原任职年资衔接者,得继续并计其年资给予休假;又其如具占缺训练职务之任用资格,并经依照规定程序办理铨叙审定合格者,则其基于现职公务人员身分应享有之各项权益,依现职公务人员有关法规规定办理。分配至公营事业机构或未纳入铨叙之机关实施训练者,依各该机关(构)适用之人事法规办理。
十二、训练课程
(一)由各职缺所在之用人机关(构)学校,根据实际工作内容,指派服务单位之直属主管或资深人员辅导之,并应视受训人员身心障碍情形拟定辅导方式,填写实务训练计划表分送受训人员,及依「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实务训练辅导要点」之规定办理。
(二)各类专业人员,如认为必须施予较长期间之专业知能训练者,得于实施实务训练期间,由各该主管机关另行集中训练。
(三)实务训练期间,除因业务需要,由实务训练机关(构)学校指派前往受训外,不得经选送或自行申请参加进修。
(四)保训会得于实务训练期间派员实地了解各实务训练机关(构)学校辅导情形。
十三、请假规定
受训人员在实务训练期间之请假,比照公务人员请假规则办理。事假、病假(含延长病假)、婚假、丧假、娩假、流产假及休假日数应按实务训练月数占全年比例计算,比例计算后未满半日者以半日计,超过半日未满一日者,以一日计。超过之日数仍应相对延长其实务训练期间。在训练期间,原核准延长病假经销假继续训练者,应相对延长其实务训练期间。但延长病假期满,仍不能销假继续训练者,应废止其受训资格。
十四、成绩考核及奖惩
(一)实务训练成绩之计算,以一百分为满分,六十分为及格。
(二)受训人员实务训练成绩经评定不及格者,由实务训练机关(构)学校函送保训会依下列方式处理:
1.核定为成绩不及格者,废止受训资格。
2.成绩评定如有违反训练法令或不当之情事,得叙明理由退还原实务训练机关(构)学校重新评定、准予延长实务训练期间或径予核定为成绩及格。
(三)经退还重新评定实务训练成绩者,原实务训练机关(构)学校,应于文到十五日内,依退还意旨重新评定成绩。未依限或未依退还意旨重新评定时,保训会得径予核定为成绩及格。
(四)经准予延长实务训练期间者,由保训会视事实状况酌予延长,其期间自文到次日起算,不得逾原训练期间,并以一次为限。延长训练期满成绩仍评定为不及格者,如有(二)2.规定之情事,保训会得退还原实务训练机关(构)学校重新评定或径予核定为成绩及格。
(五)实务训练期满,各职缺所在之用人机关(构)学校应于训练期满一星期内依实务训练成绩考核表评定成绩后留存,并填报实务训练成绩清册(如附表五)函送培训所,依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六)前项训练期满日期之计算方式,以受训人员向实务训练机关(构)学校报到之日起算至训练届满之日为训练期满日。
(七)受训人员于训练期间之成绩考核及奖惩,依「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成绩考核要点」及「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奖惩要点」有关规定办理。
十五、停止训练
受训人员因经司法机关管收、拘提、留置、拘留、羁押、拘役或易服劳役之执行或通缉,或依毒品危害防制条例观察、勒戒、强制戒治,除因其它具体事实足以认为品德操守不良,情节严重者予以废止受训资格者外,应予停止训练;其停止训练之原因消灭者,得于原因消灭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保训会申请核准恢复训练。经核准者,依第八点规定办理。
十六、请领考试及格证书
(一)依保训会订定之「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期满请领考试及格证书作业要点」(请领考试及格证书清册如附表六)规定办理。
(二)受训人员应同一种考试不同等级考试同时录取或复应其它公务人员考试录取,如训期重迭,应选择一种考试接受训练,完成一种考试程序,发给一种考试及格证书。
十七、本训练计划未规定事项,依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及其它有关训练之规定办理。
十八、本训练计划经保训会核定后实施。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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